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市教育局、市高等教育局、市劳动局关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2:46: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市教育局、市高等教育局、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

标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文教[1994]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4.08.23 【实施日期】1994.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

好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工作的通知

(京政文教(1994)64号 1994年8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育局,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缓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经费紧张状况,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并发出通知(京政发〔1994〕39号,附后)。 1 / 2

调整学杂费标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做如下通

知: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要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中小学学生家长的宣传工作,以求得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3、各有关部门、学校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学杂费标准和文件中对所收学杂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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