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学第二次作用案例选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17:01: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行政监督学第二次作用案例选

毁林背后的真相

2003年三月,陕西省丹凤县的蔡川镇天然林保护区发生了一起群体性的毁林事件。这件事在当时惊动上级林业部门。蔡川镇领导专就此事组成了调查小组,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拘留了砍伐和回收木材的农民。但两个月后,记者了解到这起毁林事件背后还另有内情。 在当地一个砍伐现场记者看到了大约2500多棵被砍倒的大树。村民说当时镇里布置了任务让他们“砍枝桠材”,不砍伐要罚款。其实“砍枝桠材”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国家林业局的有关专家就介绍说,因为“枝桠材”是指林木砍伐过后的枝干,在林木砍伐以前是不存在“枝桠材”的。这里是天然林保护区,木材采伐指标是零,所以根本不存在“枝桠材”。但当地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却形成这样一个采集“枝桠材”的文件,逼农民每人上交几千斤的“枝桠材”,这显然是个逼迫农民去砍树的圈套。

另外,当农民把这些长了几十年的老树上交时,竟然也被当作“枝桠材”验收合格了。事实上,这个地方在2000年因为镇政府强迫农民砍树种蘑菇也发生过毁林事件。而这一次,记者又获得了当地一个村与丹凤县珍宝公司签订的灵芝收购合同。按照合同定的灵芝数,这一个村就需要60万公斤的木材。另外从偶然发现的一张借条记录上记者发现,蔡川镇几位主要领导曾以个人名义从镇财务那里借过钱。这是一笔镇政府修建办公楼的专项工程款。几位领导挪用这笔原本不允许挪用的款项,竟然是用来在这家丹凤县珍宝公司入股的。 村干部与珍宝公司搞合作,镇里的领导却暗中操纵,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指标强迫农民去砍树。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把祸水泼到农民身上,把自己推得干干净净。现在丹凤县处理了其中的两名镇领导,但大面积的天然林被毁这个损失却无法补救,领导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被损。

本案例中,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被损是咎由自取。但是政府的形象也被这些黑心的干部毁掉了。他们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玷污了政府信任关系。

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调查

“如果政府的承诺多是‘空头支票’,必然损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低下。”

2003年湖南省政协组织的有关调查显示:政府有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对企业的承诺,企业对政府有些部门的信用评价不高。

被调查的企业中,认为政府承诺“全部履行”的占4%,而认为“很少履行”的占10%,“基本履行”的占50%,“部分履行”的占36%;有些损害经济发展的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整顿与规范。

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的129件投诉案中,有68件是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在2003年初政协全会的委员提案中,涉及政府信用的提案占总提案的70%。 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可见一斑。

政府失信事例

例1 武汉“外滩花园”

“外滩花园”是武汉的一个著名房地产项目,曾以“我把长江送给你”的广告吸引了众多的购买者。但该项目建造在长江防洪堤内,妨碍行洪,同时也违反了防洪法规。于是有关部门下达了拆除命令。2002年1月25日,“外滩花园”在一片爆炸声中变成了一片废墟,1.6亿元的巨额投资化为乌有。 例2 南京紫金山“观景台”

南京紫金山上,曾建造了一座耗资3000万元的“观景台”,由于破坏了中山陵景区的整体协调,最后也遭到了爆破拆除的命运。 例3 浙江“华冠花园”

“华冠花园”是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的3幢商住楼,建房手续一应俱全,政府也保证开发区的规划25年不变,于是大批业主在“华冠花园”购买店面和住宅。岂料仅仅过了5年,有关部门就以建设“三江六岸绿化工程”为由,将“华冠花园”列入拆迁范围,刚刚过上安心日子的业主们被迫开始四处奔走。 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中,行政相对人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而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一行政许可也确实必须撤销,但行政许可的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理应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政府的公信力。 类似的政府失信行为还有西安宝马彩票公证案、河南撬门公证案等。

劳务输出案

《“获嘉县违法劳务输出案”善后调查》 作者:柴会群 摘自:南方周末2005年03月31日

2003年,有61位河南农民在每人交了3万元之后,报名参加了河南省获嘉县“境外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赴阿联酋打工计划,准备出国“挣大钱”。

按照协议书的内容,他们将在阿联酋工作3年,三年下来每人大概能挣8万块钱,还了账,还能剩5万块。

不是没有人考虑过风险。但此次劳务输出计划看起来很“正规”:组织方是获嘉县劳动就业局副局长都振海和由他任负责人的“获嘉县境外就业中心”;出国前,获嘉县前劳动就业局局长王生保曾分别找他们谈话,提醒他们在外“注意国际影响”;他们出行时,县领导还来送行,县电视台还录了像。

但是,劳工们抵达阿联酋后才发现,他们交了血汗钱换来的工作非常蹊跷:这家公司基本上没几个人,没有固定厂址,没有固定电话,仅有的固定资产就是五台电焊机。而此时,劳工们所交的100多万元已经被这家公司收入囊中。

更按照阿当地法律,要在本地工作,除了需要有长期签证之外,还要有劳工证和与雇主的劳动合同。因此,这61人事实上都是在打“黑工”。

三个月过去了,工作却始终没有着落,伙食变成了米饭加土豆。

一直到2003年5月4日,有十几个人被通知上工。为了赶工期,工人们每天工作大约要十七八个小时。同时,由于雇主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一人中电身亡,一人重伤。后37名劳工在领事馆门口静坐。领事馆要求省政府派得力干部前往阿联酋。河南省副省长史济春当即批示,要求获嘉县政府立即解决。

获嘉县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是拆借15万元给领事馆,为劳工回国购买返程机票,同时成立以常务副县长郑援越为组长的调查组予以调查。

6月28日,首批23名劳工回到国内。7月24日,都振海带领11名长签人员回国。结果一下飞机,都振海本人即被获嘉县警方“控制”。随后被提起公诉,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刑12年。

由于将此事件性质定性为都振海的“个人行为”,因此县政府和劳动就业局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行为”的来源,是都振海与原劳动就业局签的一份协议,这份签自2001年9月的协议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都振海个人从事劳务输出中介工作,为此每年向劳动就业局交纳5万元承包费。

都振海在狱中鸣冤:“我们每次外派,运作的方法都是一样的,有公开的广告,县政府发有许可证,有明确的领导分工,有上级领导的直接参与。如果是诈骗的话,那支持我工作的领导又算什么?”

都振海被判入狱无疑平了一部分“民愤”。不过一个难以改变的事实是,随着法院认定都振海为“个人行为”,劳工们已经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讨回损失。

弄虚作假久禁不绝

虚报成绩,欺骗上级的事情久禁不绝,除统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实事求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外,某些领导也有直接的责任。如: 案例1

某省新能源办公室谎报建沼气池成绩,1984年至1985年上报全县建成沼气池5,561个,实际只建292个,冒领国家专项补助款113,355元和建池超额奖7,500元,并骗取省和农牧渔业部授予的“农林新能源建设先进集体的称号。” 案例2

某地区在报年人均收入时严重失实,该地区收入在200元以下的人数占全区1/3,而上报人均收入竟可达374元,名列全省第二,一个乡镇企业收入本来只有4万多元,而上报到地区就变成89万元,压根就没有产过焦炭,却报产焦炭700吨……信息失真,弄虚作假到如此程度,实属罕见! 案例3

某县,统计局抽样调查报人均收入为370多元(实际为340多元),县委负责同志得知后对统计局负责人说:1984年比1983年增加173元,今甲只增加几元,如是这个数字,咱们集体到地委去辞职。不久,统计局就拿出人均收入400多元的报表经县委签字后上报地区。

政府应信守承诺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2003-05-13的相关报道

2000年,江苏省某市为解决城建配套项目多、资金缺口大的问题,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者。

2000年9月18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该市考察后,于11月8日,与该市签署了《意向书》和《土地出让意向书》,双方约定该市300多亩土地由某公司开发。此后,某公司投入巨资开发第一期工程,现已竣工验收,业主已陆续入住。

2002年,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准了某公司征用二期用地,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也下发了《申请立项的批复》。某公司准备开发二期工程,并根据该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垫资450万元为二期工程修建了城市次于道及其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同时还预付了二期地块中的拆迁费用。但此时,该市国土局却提出,批给某公司的二期用地是违法的。

事情的缘由是,2000年10月20日,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这些法规,某市国土局在办理某公司二期开发用地出让手续时,面临着两难的局面:如果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向某公司出让经营性房产项目用地,显然违反上述法规;如果不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但将损害某公司的前期投资,甚至影响政府公信和形象……由此,要求政府信守承诺不只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而且应当成为政府机关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准则,可以说,信守承诺本身就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