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0 4:32: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司办[2013]1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粤司办〔2013〕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精神,有效实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进一步适应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的试行规定》(粤司办〔2009〕320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二期)尚未启用期间,有关申报、审核程序仍沿用现行方式。

1 / 12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

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联系及传真电话:020-86351102)。

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7月29日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司法鉴定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省、地级以上市两级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 / 12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只适用于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类别)。 (三)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六)司法鉴定协会推荐。

3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