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地下室抗浮设计中的几个问题讨论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2:38: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地下室抗浮设计中的几个问题讨论

近几年来,有不少地下室因地下水的作用而造成工程事故,如某医院两层独立地下车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整体上浮,最大上浮高度达1.42m;又如,某体育中心游泳馆,地下室上浮造成上部结构梁、板、柱产生大量裂缝;再如,某高层建筑地下室底板局部隆起高达350mm,柱间板出现45°破坏性裂缝……诸如此类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财产的损失。本文对产生这些事故的原因归纳总结成以下四个方面,与同行们共同讨论:

一、抗浮设计中基本概念

在多个地下室因水浮力作用而引发的工程亊故中,我们发现有些设计人员对地下水的作用认识不足,抗浮设计的基本概念不够清晰,常见的有下列几种情况:

1)重视地下室的梁、板、柱、墙的结构构件设计,忽视整体抗浮验算分析,忽视施工的抗浮措施,总认为具有上万吨自重的地下室怎么会浮起来呢

2)地下室底板裂缝、漏水,甚至成为地下游泳池,把某些实质上是因为地下水的作用远大于设计荷载而造的工程事故,错判为温度应力作用、砼施工质量问题等。

3)对于基底为不透水土层的地基(基岩、坚硬粘土),深基坑支护又采用了止水帷幕或桩、锚、喷射混凝土联合支护,忽视水的浮力。

试想万吨级以上大船能在江、河、海中航行,可见水的作用力之大。地下室就像一条“船”,地下室底板和侧墙形成一个密闭的船身,它的水浮力有多少呢,是它浸泡在水中的体积乘以水容重,若一个50×100m的地下室,抗浮水位为5m,它的浮力为25000吨,可见水浮力之大。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就是要使这个船既不上浮,船身又不破坏,因此,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应进行整体抗浮和局部抗浮验算。

为防止地下室整体上浮我们通常采用两类做法,一类为“压”,一类为“拉”。 当采用“压”的做法时,利用建筑的自重(包括结构及建筑装修、上部覆土等,不含楼面活荷载)平衡地下室水的总浮力,当不能平衡时,必须增加“拉”的做法,即采用桩或锚杆等来抵抗地下水的浮力。无论是

“压”还是“拉”的做法,都必须进行整体抗浮验算,保证抗浮力(压重+抗拉力)大于水的总浮力,即 。

局部抗浮验算,除了梁板墙柱结构构件的强度验算、变形验算和裂缝验算,还应包括局部的抗浮验算,对于大面积地下室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建筑自重不均匀,当上部为高层或恒荷载较大时,该范围的整体抗浮能力可能较高,但上部没有建筑或建筑层数不多的局部范围,特别应进行分区、分块的局部抗浮验算,例如:柱、桩、墙的压力或拉力能否平衡它所影响区域里的水浮力总值。

然而有些设计人员对上述最基本的概念还不够清晰,例如,有些设计人员只对地下室底板的梁、板、墙在地下水浮力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计算,未做整体抗浮的认真分析,特别是独立地下室、水池等,造成地下室整体上浮,给地下室结构带来严重破坏,难以进行复原处理。又如有些设计人员利用上部结构自重抗浮,只计算上部结构总自重标准值大于总的水浮力设计值,就认为抗浮设计满足要求。既不分析其上部建筑荷载的分布,又未计算局部抗浮,局部范围因抗浮力小于水浮力,底板隆起、造成地下室及上部结构局部范围内大面积破坏。再如,在地下室底板计算中只验算强度不进行变形的裂缝宽度的计算,造成底板产生裂缝,漏水严重,形成“地下游泳池”。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地表水作用认识不足,当地下室地基为不透水的岩土层、支护又严密的基坑,一般认为不存在水的浮力,因此造成施工期间或使用期间地下室上浮破坏的盲点,一旦暴雨来临,地面的地表水全流入基坑形成“脚盆”效应,即基坑为 “大脚盆”,地下室成为“小脚盆”。施工期间一旦未及时采取降水措施就会将“小脚盆”浮起,使用期间若不将四周的回填土采用粘性土分层夯实形成止水层,也同样会产生“脚盆”效应。

另外,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忽视施工对地下室抗浮的重要性,设计图纸对施工时抗浮措施的要求只字不提,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关注降水,没有采取降水措施或在抗浮结构未达到设计预定目标时就停止了降水,导致在施工期间产生地下室整体上浮事件时有发生,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除经验外,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规定不了解。例如《地下室防水技术规范》在第10章中明确规定了,“明挖法地下室防水施工时,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用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第 4.4.3条第8款中,规定了“地下室抗浮(防水)设计水位及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等”应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明示;这些规定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和抗浮施工。

综上所述,我们在进行工程的抗浮设计时,要做到以下三个步骤: 1)仔细研读勘察报告;

2)进行整体抗浮和局部抗浮验算,并提出施工期间的抗浮措施和降水措施;

3)对存在“脚盆”效应的结构进行分析。 二、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

勘察单位在提供的勘察报告中,地下室的抗浮水位不严谨,而设计人员又缺乏对勘察报告的认真研读和分析,表现出如下四种情况的随意性:

1)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水位,只描述钻孔的可见水位;

2)临近江河且具有透水层的建筑场地,按一般场地提出抗浮水位,未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江河最高洪水位的影响。

3)根据业主节约投资的需要,或者业主要求增设地下室后,原勘察报告无抗浮水位的参数,又未进行补充勘察,随意修改或确定抗浮水位。

4)对坡地建筑,提供的抗浮水位远高于建筑设计的地坪标高,设计人员未进行认真的分析造成浪费。

以上四种做法中,第1)、2)、3)种情况,导致地下室因抗浮能力不够而使得结构破坏,第4种导致不合理的设计,增大工程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地下室抗浮水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地质场地土层差异性,场地土内地下水复杂多变性,给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带来了较大困难,然而抗浮水位又是地下室抗浮设计中一个决定性的参数。

如何做到既安全又合理的确定其抗浮水位?勘察、设计人员应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的相关规定进行勘察和分析。其中,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第8.6.2条,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