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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4:57: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篇

建平县深井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第一篇 深井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2016年3月1日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井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深井镇深井村本街1-005号,属公立的农村乡镇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小学六年、中学三年。计九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以“争创农村一流学校”为办学目标。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目标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六条 学校以“和谐、勤奋、求实、高效”为校风,

以“敬业、博学、创新、爱生”为教风, 以“尊师、诚信、自强、勤奋”为学风, 以“尚德、明慧、笃学、健康”为校训。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九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在建平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建平县人民政府、深井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招收部分非本施教区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学额达标,学校规模45个教学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需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纪。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经学校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学校对非本施教区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发展的观点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困生的辅导工作,学校原则上不留级。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可准期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建平县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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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建平县教育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课程体系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注重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定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所创造条件。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培训方式。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和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领导小组,学位人员和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德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结合,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积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态度粗暴、严禁体罚、变相体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的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师生教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建平县教育局颁布的形式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计划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每学期举行一次期末考试,每科成绩的最终评定要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实行等级评价、不得拉榜公布。中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统一命题或委托县教师学校命题。学校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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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节体育节(校趣味运动会)。学校在上好音乐,美术课的同时,每年要定期举办文化艺术节。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一条 创办学生自护实践基地和军训基地,加强国防,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生存技能掌握简单技巧,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联系,成立各类教育基地,开展“了解建平,热爱家乡\爱世界,爱国家,爱家乡教育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聘请司法部门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通过讲座学习,实践活动等增强学生学法,懂法,守法意识,提高自护能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建平县教育局,人事局核定办学规模定编设岗。 学校领导职务按编制设置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中小学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安保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科研主任、电教主任、艺体部主任、村校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建平县教育局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学校审批,聘任,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学校和县教育局反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具备中师以上合格学历,逐步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享受和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小教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则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对个别履行职责较差的教师,可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调离学校。

第四十条 学校其他人员(传达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45个班级办学规模,设校长室,副校长室、工会、办公室、中小学教导处、政教处、安全办、总务处,少先大队,团委、科研室、电教部、艺体部、村校长等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由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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