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 12:31: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强企富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责、权、利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设立项目部(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是公司的派出机构,属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在行政管理上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在经济上实行合同管理。项目部(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项目必须以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完工并通过业主验收、竣工资料交付、工程结算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与公司财务部并帐后项目部终止。

第四条 公司对项目部(分公司)实行二级核算“公司-项目部(分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工程队””。

第五条 公司对项目部(分公司)实行合同管理,与项目班子成员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承包合同书》,明确项目经营指标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的产生方式为: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组织选拔等。项目部副职及各科室负责人由项目部推荐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察后聘用。项目部(分公司)经理、书记对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负主要责任,实行“大事集体研究,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

第七条 项目部(分公司)按照公司和上级相关要求设立工程队、架子队,队级管理人员必须由企业正式员工担任。需雇佣外部劳务的,由项目部与被雇佣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并按“异地组合”的原则编队。

第八条 设立分公司的原则:具备独立承揽工程、自行组织施工、区域经营效果明显、市场具有长期发展潜力或专业性强的项目部,经公司研究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实行年度固定经济效益指标,在组织管理上可下设项目部。

第九条 公司对项目部(分公司)班子成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1

为了增强项目部领导班子风险意识,调动项目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在项目上场投资明确后,根据公司经济管理部下达的通知,项目班子成员一个月内向公司财务部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按下表执行,其计算基数为合同投资额减暂定金减业主指定分包投资额后的净额。 单位:万元

基数 人员 项目经理 书 记 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 项目部 其他副职 2 1 0.8 3 1.5 1.2 5000万5001万元(含)万至1亿元以下 元(含) 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 2亿元以上至4亿元4亿元8亿元10亿元以上至以上至8亿元10亿元以上 (含) (含) (含) 4 2 1.6 5 2.5 2 6 3 2.4 8 4 3.2 10 5 4 风险抵押金的返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业主工期、质量要求,与业主竣工结算完毕,结清全部债权债务,经业务部门考核认定,全部实现《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承包合同书》的约定指标,并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对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达到《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承包合同书》约定指标的,视情况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对风险抵押金进行部分或全额扣除;在工程施工期间不返还已收取风险抵押金;中途项目管理人员调整,按离任审计结果划分责任,兑现或扣除离任人员风险抵押金,新上任班子成员按剩余投资额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员工管理

第十条 公司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项目部机构编制。项目部

2

(分公司)原则上设六部二室一队,即:工程管理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安质部、物资部、设备部、试验室、综合办公室、测量队。项目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设置,小型项目一人可兼多职。项目部管服人员定员:工程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管服人员控制在20人以下;工程投资5001万元至1亿元(含),管服人员控制在30人以下;工程投资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管服人员控制在40人以下;工程投资2亿元以上至4亿元(含),管服人员控制在 50人以下;工程投资4亿元以上至8亿元(含),管服人员控制在60人以下;工程投资8亿元以上,管服人员控制在80人以下。分公司应依托其所属较大的工程项目联合设编办公,同一项目不得设立双重管理机构。

项目部编制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机构编制文件。定编后项目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调动,项目部自行接收管理人员的,不得在项目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新增员工的招聘和录用。国家计划内院校毕业生(含员工子女)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接收分配。未被集团公司接收的员工子女毕业生,本人自愿回公司工作的,按照公司《职工子女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进行考试后按临时工录用,经过考试合格的员工子女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公司统一安排在项目部架子队劳务岗位工作,原则上不得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员工离岗休养、退养、退休制度。员工达到上级和公司规定的离岗休养、退养、退休年龄时,按时办理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可以返聘。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息工待岗”和“处罚待岗”制度。因工程项目衔接不紧密,造成人员息工待岗的,由项目部对待岗人员每月按工龄发放生活费,标准为:工龄10年以下500元,工龄11-20年600元,工龄21年以上700元,各项社保基金由项目部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以原岗位工资为依据按公司规定执行)。

对长期不在岗的挂名、挂靠人员,不予发放待岗工资,不予缴纳各项保险基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