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4:58: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 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

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的规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7.5.1 电梯

1 商业建筑营业厅中的客、货电梯宜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 2 不兼作消防电梯的客、货电梯在火警时,应具备自动下到地面层平层开门安全疏散的功能。

7.5.2 自动步道

大型商业建筑往地下的自动步道空间部分应以不低于耐火极限2.00h

隔墙或防火卷帘与其相邻建筑空间分隔,其入口门为常开式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发生火警时入口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防火卷帘应有延时启闭装置。

7.5.3 消防电梯

1下列商业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a.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

b.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c.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

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

3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

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2 商业服务网点:

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1.3 商业并联店:

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

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

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 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

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m

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 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 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 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规定执行。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

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面积≤200M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2、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

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8.3.4 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2,人数不超过100人,应

2

满足8.3.2条、8.3.3条要求。

2、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 m2,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4、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8.3.4 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

条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 基本规定

9.1.1 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规模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9.1.2 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 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建筑;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 m3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积不超过5000m3,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的商住楼;

3 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

4 附设在8—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 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9.2.2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内,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2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均匀布置,其间距经计算确定,并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10m;体积大于25000m3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商业建筑不应小于13m。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平屋顶上或通向屋顶的最高楼梯间内设置带有压力表的供试验或检查用的消火栓。

4 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应配置口径为65mm的消火栓、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直径为65mm的衬胶水带。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内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9.2.3 商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内、外消

火栓给水

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消火栓同时使每支水每根竖用水量 用 枪 管 建筑高度、层数、体水枪数最小流最小流建筑物名称 (L/s) 积 量 量 量 室室(支) (L/s) (L/s) 外 内 作坊、工场 高度≤24m 10 2 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