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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03: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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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1名词解释: 1、 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中接受时候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2、 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有组织地进行旨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到国家及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 3、 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要懂得自我保护。 消费者应该保留交易凭据,以备交易纠纷时可用作证明。

4、 消费者的国家保护

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简要论述

1、什么是消费者?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特征:(1)性质属于生活消费;(2)客体是商品服务;(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主体是人(包括购买者的家庭成员;应购买者的邀请使用商品的人 2、你是怎样看待“王海打假”这一现象的?

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3、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①明确消费者的权利而未规定其义务,强化经营者义务另而未设定其权利,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本位的方法意图。②建立了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即对由于期诈受损的消费者,经营者要给以加倍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不法经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是对我国民法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完善。③确立了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在向销售索赔时,不论是否销售者责任,销售者都应予以先行赔偿,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④将农民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纳入法律调卷范围,保证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⑤确立了国家专门保护和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原则,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 三、 案例分析

一个体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了一台空调,但该空调制冷效果很差,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的身份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该商人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为:所谓消费者的索赔权,也叫求偿权,是指依照《消法》第11条规定:“在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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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害的其他入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或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作业2

一、不定向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6分) 1.女青年张某去一家服装店买衣服。 本案中,服装店老板侵犯了张某的权利有:(AB) A.知情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 求偿权

2.1998年10月17日,孟某按商家所登广告来到郑州市德化街妇儿大楼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家宝”VCD,并得到广告所登赠送10盘正版光碟、:(A) A. “1+1”赔偿

B. “1+1”赔偿,另外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C. 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D. 不能获得赔偿

3.王五于2001年9月在快乐超市购物时花2000元购买了10件花旗参含片,付款出店后即发现花旗参含片已超过保质期限,:(AC)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4.2001年7月,娄先生购得一处门市住房,在与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70.40平方米。娄先生说,开发商称该房的使用面积是47.25平方米。但装修房屋时,娄先生发现,他的房子比邻居的小。娄先生便到房产部门查了测量图纸,得知此房的使用面积是41.85平方米。即使按照商品房最大销售系数1.49计算,也不过62.35平方米,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相差8平方米多。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B) A. 退款 B. 加倍返还 C. 不予赔偿 D. 适当赔偿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因而就有消费者问题。(B) A. 正确 B. 错误

6.美国最早的消费者运动是以争取洁净食品和药品为目标的。(CD) A. 家用电器 B. 优质火材 C. 食品 D. 药品

7.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目标逐渐扩大,消费者所关心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扩大,除商品的安全外,下列方面也成为成为消费者运动的重要内容。(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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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易公平 B. 不当营销 C. 消费教育 D. 环境保护

8.中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河北省诞生地为:(D) A. 北京 B. 广东深圳 C. 广州

D. 河北省新乐县

9.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有特色的法律,其特色表现在:(ABCD) A.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立法意图 B.建立了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C.确立了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

D.保证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10.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ABCD) A.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C.消费者保护与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D.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1.1995年12月3日,全国首届珠宝首饰展销会在江西南昌召开。南昌铁路职工杨某在展销会某柜台用1000元购得猫眼和五星宝石各一枚,因担心其质量,便到展销会检测组请求检测,检测结果发现猫眼和宝石均为玻璃制品。杨某遂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

处理结果:省消协受理后,会同省电视台进行调查、抽检,证实该柜台销售的猫眼和宝石确属假货。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C)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12.下列案件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有:(CD) A. 福建省一个生产假冒3600余吨螺纹钢的特大案件 B. 内蒙古查获销售“黑心棉”儿童毛绒玩具案件 C. 山东查获85吨掺假棉花案件

D. 河北一个窝点准备加工销售11万只“注水鸡”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计20分)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案例分析题(44分,判决结果10分,判决书格式10分,内容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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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淋浴器致人死亡责任谁负

【案情简介】1990年3月1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四月1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被告洁具公司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

某某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技术监督部门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源绝缘不好,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制作判决书。 答: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 X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何新,男 xxx,xx,住址:上海市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新华日用电器厂,住址:浙江省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住址:上海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上海某无线电厂住址:上海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何新与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上海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依法由XXX审判员适用X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3月1日,原告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四月1日晚,原告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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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

本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新。

二、被告浙江省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厂补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新。 四、被告上海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新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新货款人民币35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审 判 员 X X X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 X X

作业3

一、不定向选择题(每题3分,共计15分)

1.2000年3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消费者罗某在该市某美容美发店做文眉手术,付费80元。一月后,文眉凸起变宽,形成炎症。之后,店主张某带罗某到贵阳某美容院检查,诊断为“文眉色素过敏症”,罗某只好在该院做切眉手术,术后眉毛处留下两道疤痕,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罗某要求店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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