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0:46: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12.1.2所列值

表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Φ230 Φ300 Φ450 Φ600 Φ800 Φ1000 Φ1200 Φ1350 Φ1500 Φ1650 Φ1800 Φ2000 Φ2200 Φ2400 Φ2700 Φ3000 >Φ3000

<2.00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00~2.49 1400 145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50~2.99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00~3.49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650 3850 3.50~3.99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650 3850 4100 4.00~ 4.49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650 3850 4100 4600 4.50~4.99 1950 2200 25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850 4200 4700 4900 5.00~5.49 1950 2200 25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950 4200 4700 4900 5.50~5.99 25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950 4200 4700 4900 6.00~6.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950 4200 4700 4900 >6.50 3000 3200 3350 3550 3850 4050 4300 4800 5000 管径+2000 12.1.3 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2.5m时,应采用井点降水。

2.采用横列版式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3m,开挖期间应采用井点降水。

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且周边环境条件允许打、拔钢板桩和配置井点降水时,宜采用钢板桩支护。

4.当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起拔、回收钢板桩时,可采用混凝土板桩支护。在现浇管道或箱涵工程中,混凝土板桩也可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

5.对于环境保护要求高或不允许在沟槽外进行井点降水的工程,宜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

6.当坑底存在软弱土体时宜采取坑内加固措施,坑内加固的设计、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进行。

12.1.4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宜按照分段、分层原则施工,支撑应及时;支护、开挖、排管、回填等工序应连续作业。

12.1.5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有关规定。

12.2设计计算

12.2.1 放坡开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沟槽放坡开挖必须根据本规范6.2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最大边坡坡度应满足整体稳定要求。边坡坡顶不宜有超载,当坡顶存在施工荷载或材料堆载、堆土时,必须根据实际堆载情况复算边坡整体稳定,必要时应调整边坡坡度。

2.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多级放坡开挖。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和多级边坡整体稳定性。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需在台阶上布置井点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 12.2.2 横列版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式支护由横列版、竖列板和铁撑柱等构件组成,宜采用标准构件施工。 2.横列版式支护应按照6.3.3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3.必要时,应进行坑底加固。

12.2.3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

12.2.4 混凝土板桩支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混凝土板桩兼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结构的设计要求。

12.2.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

12.3 施工与检测

12.3.1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主体结构型式、开挖深度、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12.3.2 降水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井点类型。井点数量、降水井深度等宜通过计算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降水施工应在开挖前进行,应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0.5m并稳定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 12.3.3 沟槽开挖的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沟槽轴线应直顺,转角、变坡处应和顺。沟底高程、水平轴线位置、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2.3.3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沟底高程 沟槽水平轴线位置 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 允许偏差 ±20mm 100mm 不小于设计宽度 检查数量 每20m长测1点,且不少于2点;遇拐点及弯段、三通等处必检 检验方法 水准仪及尺量 经纬仪或挂中心线及尺量 挂中心线及尺量 12.3.4 放坡开挖施工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坡开挖应保证槽底土体不被扰动、破坏,再设计槽底标高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挖土和平整,不得超挖。

2.开挖应分段分层进行,并确保连续作业。 3.边坡护坡必须与开挖同步。

4.施工期间不宜在坡顶位置进行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坡顶施工荷载、堆放材料、堆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5.沟槽边坡坡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每10m检验一个断面,沟槽两侧各量测3个点。

12.3.5 横列版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应水平放置,板缝应严密,板头应整齐。相邻竖列板上下两块搭接位置应错开,最下面的竖列板应插至沟槽槽底。每块竖列板上不应少于2只铁撑柱,铁撑柱托木应固定,铁撑柱钢管套筒不得弯曲,铁撑柱应绞紧;铁撑柱两端应水平,每层高度一致。铁撑柱水平间距应取2m~3m,垂直间距不得大于1.5m,头档铁撑柱距离地面应为0.6m~0.8m。

2.首次挖土至1.2m时,应及时撑好头档撑板,随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撑板在边坡修整后立即进行,一次撑板刚度宜为0.6m~0.8m,若遇土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边挖边撑好撑板。

3.当沟槽深度、宽度或铁撑柱间距加大时需加强支撑。 4.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2.3.5 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检查项目 轴线位置 横列版水平度 竖列板垂直度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100mm 1/100 1/100 检查数量 范围 每10m 每10m 每10m 点数 1 1 1 检验方法 经纬仪及尺量 水准仪及直尺 线锤及直尺 12.3.6 钢板桩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钢板桩应满足设计要求,弯曲、损坏的钢板桩不得使用; 2.打桩时应控制桩架和钢板桩的垂直度; 3.沉桩时,应保护好现行沉入的钢板桩; 4.钢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9.5.16规定; 5.钢板桩拔除应符合9.5.14条有关要求。

12.3.7 混凝土板桩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2.混凝土板桩沉桩时,起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桩的桩尖应偏向起始桩一方。

3.混凝土板桩凹凸榫在沉桩过程中不许咬合; 4.混凝土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7规定。

12.3.8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

14 基坑土体加固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基坑工程的坑内被动区、局部深坑区、放坡开挖边坡区域等位置的软弱土体加固。

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