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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5:07: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筑扬尘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相关政策

一、扬尘环保税相关政策及计算方法

(一)相关政策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21号公告》

针对的纳税人: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采取的是

“抽样测算”法。

对于排放扬尘的纳税人21号公告已经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

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由于施工工地存在责任主体不清,施工方多为非固定业户,施工阶段性进行,导致建筑杨尘环保税征收推进缓慢)。

税款征收的时间起点:费改税之前,扬尘在环保部门征收扬尘排污费,采取的和政府其他费用打包收取的办法,即“一票制”,所以扬尘环保税不是2019年新开征的税目,而是从2018年1月1

日排污费改征环保税时就已经存在,只是因为扬尘计算方法未出台,导致实际缴纳的时间滞后。所以凡是竣工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工程项目排放的扬尘都在我们征收

范围内。

(二)扬尘环保税具体计算方法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1、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

际施工面积计算。 2、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①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②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工地类型 建筑施工 市政(拆迁)施工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1.01 1.64 扬尘排放量削减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