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题(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6:13: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际经济法

1、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P10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不适用六种特定的货物买卖P28

那是因为国际买卖公约调整的是法人之间的国际交易行为。下列:私人消费买卖、拍卖、法定买卖、有价证券、船舶航空器、电力的买卖、劳务等被排除的交易都不是严格国际贸易意义上的交易。交易对象以自然人。 3、什么是国际追加服务与国际核心服务P58

答:1、国际追加服务:是指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在科技革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和渗透的情况下,这种追加服务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特别是所需核心效用的选择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2、国际核心服务: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指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实际接触才能实现的服务。实际接触方式可以是供给者流向消费者,可以是消费者流向供给者,或是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双向流动。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它不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实际接触,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可实现跨国界服务。

国际追加服务指随附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 国际核心服务是为消费者单独购买,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指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双方实际接触才能实现的服务。实际接触方式可以是供给者 流向消费者,可以是消费者流向供给者,或是供给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双向流动。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它不需要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实际接触,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可实现跨国界服务。

4、BOT的概念P228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指东道国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给某一外国投资者,由投资者在特许期内从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并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制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 法律特征: 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项目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主办人需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答: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 WTO法的基本原则P178,P171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个成员方。(3)国民待遇原则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面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5)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6)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指在调节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6、认定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如何确定其正常价值P188 7、反倾销措施的种类

答: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是国内产业存在损害;三是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做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多退少不补和非歧视原则。 8、试述法律全球化P5

在当前法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综合起来看,当前主要有这么几种认识:一是不承认法律全球化。认为经贸领域的“国际通行惯例”并不能成为法律全球化的依据,“法律全球化只是不切合实际的幻想”。如沈宗灵教授、李昌道教授、慕亚平教授等基本持这种观点。二是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帝国主义”的继续,是重犯60年代法律与发展运动的错误。认为法律全球化所表现出来的思潮应予警惕,从第三世界来看将会造成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国际影响弱化,国家职能退化,文化意识西化。将法律全球化看成是西方学者或者西方政客们推行法律霸权、文化霸权主义的工具,罗豪才教授、石泰峰教授等基本持这种观点。三是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新的法律与发展运动,是历史必然。持这一主张的大致归为两大学派,可称之为“非法化”学派和“法治化”学派“非法化”学派将法律全球化描述成 一个法律逐渐脱离其本来属性的过程。“法治化”学派则将法律全球化看作是法律在全球范围内更有效地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的过程。 虽然对于法律全球化有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但是我认为,我们要全面认识法律全球化问题,应该有以下基本的认知:首先,法律全球化现象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其次,法律全球化是动态的、发展的、长期的不断演进、多形式发展的的过程。第三,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在整体上具有政治性,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具有同样的政治性。第四,法律全球化并不等同于法律一元化。应该认识到,法律全球化并不与多元化相冲突,相反,多元化恰恰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五,法律全球化并不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第六,承认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客观存在,并不能否定各国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全球化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否定了各国法律的本国特色、本土特色,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法律全球化。鉴于以上认知,

综而论之,对于法律全球化我们既要认识到是全球化在法律领域不可阻挡的趋势,又不能简单的作出非此即彼的两极的判断,即或者认为应当舍弃一切去寻求全球的同一性,或者认为应当以自己的传统的特色去抵御全球的趋同倾向。也要看到,法律全球化在加速各国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先进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大众法律观念的更新,促进法治意识及法治水平落后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同时,也确实在冲击着广大不发达国家在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独立性,尤其是对国家法律主权的冲击。

9、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哪些影响P3 10、对照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评析我国外资法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1、试评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就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服务贸易谈自己的看法。P244 服务贸易是生产分工和贸易国际化的必然结果,为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关贸总协定》有关缔约国于1995年1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后来纳入世贸组织管辖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平衡国际收支;弥补短线产业;扩大消费需求;增加消费者利益;开发人力资本;改善投资环境。 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1、优化服务行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咨询、法律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组改造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2、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改变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部分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还要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3、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银行要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4、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臵。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