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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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作者:田 平

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03期

[摘要]校企合作作为高职院校的办学模式目前已广泛开展,各级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鼓励和扶持政策,但目前各地校企合作工作开展仍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政府的各项鼓励和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其表现在具体配套政策少、对政府和企业要求少、地方政策少、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少。为了使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能真正建立,政府应制定出更加深入化、具体化、系统化、经济化和法制化的校企合作政策,将校企合作纳入法律的框架内,以从根本上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政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0)03-0005-04

高职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目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对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研究也很深入,高职教育界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已基本统一。但从实际开展的情况看,校企合作的规模还不大,内容还不宽,层次还不深,力度还不强。在校企合作中,大多数只是学校一头热,有些还停留在轰轰烈烈的造势上,实际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有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源于政府对校企合作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深入开展。

一、我国现行校企合作政策

(一)宏观政策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尤其是2005年以后,陆续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为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制定了宏观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这方面已有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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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政策

校企合作的具体政策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用工政策、技术研发政策、捐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鼓励和奖励政策等等。不过对企业而言,最关心的还是具体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1.对校企合作企业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1)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200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支付给学生实习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支付给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各项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2007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但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不得扣除。

(3)捐资助学费用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5)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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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学校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

(2)校办企业和服务于企业收入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高职院校资金投入机制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二、校企合作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还远远不够,各种政策还很不完善,扶持力度也有限。

(一)宏观政策多,具体配套政策少

从我国现行校企合作的宏观政策可以看出,自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制订和下发了很多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都是宏观政策,许多还仅仅停留在粗线条的规定上,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操作性不强。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