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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校配

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6.04 【实施日期】2008.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方病防治所,省寄生虫病防治所:

为保障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的要求,结合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州(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将本地贯彻落实实施《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总结于2008年9月底前,报送省卫生厅疾控局、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附件:《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 1 / 3

二○○八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我省中小学校校医匮乏的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 一、指导思想

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密切合作机制,保障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防治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学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降低学校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选派条件

(一)兼职校医的条件 1.中专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 2.从事预防保健工作2年以上;

3.业务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热爱学校卫生工作。 (二)兼职校医选派范围 2 / 3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兼职校医。兼职校医可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其中城区兼职校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派,农村兼职校医可由乡镇和村级卫生机构选派。 (三)兼职校医指导机构

从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的兼职校医,主要负责指导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校的卫生防病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管理办法,加强对兼职校医的管理。 2.负责兼职校医的选派,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兼职校医信息资料。

3.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不定期对兼职校医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兼职校医的技术指导。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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