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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0 6:14: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农村信用社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面临的形势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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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既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是正规化、系统化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逻辑就是根植于巴I的精神,运用巴Ⅱ的方法,实现巴Ⅲ的标准。

一、新资本协议实施的背景

我国于2009年3月正式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但早在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在充分借鉴巴塞尔I的基础上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随着巴塞尔协议Ⅱ的实施,为了与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接轨,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文件,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然而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又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为了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文件,在借鉴巴塞尔协议Ⅲ最新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明确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四大监管工具,并在2011年之后连续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建立了有中

国特色的、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 (一)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政策 2011年7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农村银行机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1]215号),要求在2016年底前,农村银行机构应建立适应实际情况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农村信用社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新资本协议。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对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 2012年新颁布的《资本办法》与2004年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相比,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有大幅的提高,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不低于5%、6%和8%,且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在特定情况下,还应计提逆周期资本,要求为加权风险资产的0-2.5%,且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2012年资本办法实施后,要求在2018年底前,所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也不得低于10.5%,并提出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分年度

安排。即从2013年至2018年底,资本充足率应依次达到8.5%、8.9%、9.3%、9.7%、10.1%、10.5%的要求。但对于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不低于5%、6%和8%)不设过渡期。《资本办法》中根据资本充足的情况,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于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第四类机构,按照要求,将采取要求机构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责令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或禁止增设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责令要求机构调整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依法对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的监管措施。

二、农信社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经济下行因素影响,随着部分法人机构不良资产大幅反弹,机构自身盈利能力、拨备提取能力持续下降,加大了补充资本的压力,资本充足率不但没有满足银监会关于实施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反而呈现出持续下降趋势。全辖统算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最低要求,一半以上机构尚未达到监管要求。同时,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仅是对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提出了刚性要求,也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对于商业银行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改进风险计量技术、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框架、重塑风险管理流程等均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