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揭煤防突细则2019-7-16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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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揭煤防突细则规定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十四条 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六十九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八十八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七十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标进行评判,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表2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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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第七十一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七十二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4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1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

(七)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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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井巷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七条 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7m前施工两个瓦斯压力测定钻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七十八条 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参见附录F):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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