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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

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4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4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申报制度

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必须在开工15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材料。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工程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 1 / 3

集中上报。

二、严格评审前初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评审前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在初审中,发现未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仍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预审关,指导企业搞好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拟参加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资格确认,每月上报评审计划。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在评审时,对发现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 三、严格评审过程检查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将对参加评审工程的所有单体进行现场查看,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同时,评审组将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点评,督促整改。 四、严格评审后复查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进行复查和暗访,对降低管理标准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 五、调整评审考核标准和加分政策

1.调整评审考核标准。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结合现行的建筑施工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新要求,对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进行了调整修改,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纳入评审内容。

2.调整加分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地点同一项目承建的工程,按照一个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申报。对通过评审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工程,按照2个示范工地给予加分: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且单体数量达到6个;建筑面积 2 / 3

50000平方米-8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且单体数量达到4个;建筑面积80000

平方米-10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且单体数量达到2个;建筑面积达到10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0平方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统一和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将质量安全体系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标准、新要求及时融入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中去,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水平。 附件:

1.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 2.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考核标准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 序号 1 项 目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0分)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考核得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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