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与设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9 0:25: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其一,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法律关系不稳定。但是,如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的情况下,才承担投资失败的法律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责任较轻,约束不够。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此前提下,如何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两大问题,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同时,保障专业投资人才经营能力的充分发挥,并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进而提高基金决运作和决策的效率,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1、国外私募投资基金典型的内部治理结构

其中,合伙人会议一般仅就涉及到新合伙人入伙以及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清算等进行决策,并听取普通合伙人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汇报,监督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事务,但合伙人会议不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及所投资项目的运营施加控制。不同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人数进行表决,而不论出资额比例。

国外私募投资基金中有些也设立咨询委员会,一般由认缴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并对涉及到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基金投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合伙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基金的投资决策完全由普通合伙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干涉和影响。综上,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钱”。

2、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的妥协

由于国内信用投资理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成熟的投资人还需要逐步培养,并且也缺乏具有较高信誉和号召力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向有限合伙人让渡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体现了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在国内客观现实下的妥协。

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成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第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投资及决策委员会,并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例如:国内的嘉富诚基金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及决策委员会由七名人员组成,其

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两名,有限合伙人代表三名和外聘专家两名,外聘专家需要具有财务和法律背景。此外,国内著名的私募投资基金红杉基金也采用这种治理形式。

3、有限合伙制形式,公司制内核的私募投资基金

这一类私募投资基金虽然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但基金的投资运作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者投资委员会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类似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形式。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温州东海创投,即采取了这种形式。但因为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不统一,难以就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东海创投的夭折。

小结:通过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及运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而促进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和设立。

五、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地方性政策

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是通过《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对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特别规定,两者并用但区别的形式存在的。本文仅就设立一般性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非创投类)所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整理;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地方性政策如下: 文件名称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天津市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法律 2008年1月1日 法律 行政法规 2007年6月1日 2007年6月1日 性质 施行时间 部门规章 2007年5月29日 地方政策 2007年11月 地方政策 2008年11月5日 行政法规 2008年11月5日 地方政策 2007年10年26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号) 天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4号) 地方政策 日 2008年1月3日 地方政策 2008年3月28日 六、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要求、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委托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在设立基金的同时也需要设立一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仅就在天津地区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进行梳理、分析。 1、设立要求(祥见下表) 表1: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 事项 相关规定 提示 关于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 名称 经营范围 总募集金额 出资方式 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最底1000万元 货币形式 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最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对于外国投资者尚未放开 标明企业性质 合伙人 合伙人人数在2个人以上,50人以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普通合伙人限制 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其他要求 审批限制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前置审批的,需经批准 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天津)的特别规定: 总募集金额 不少于1亿元,首次认缴额不少2000万 主要投资者要求 单个投资者要求 投资方向 管理要求 连续两年保持盈利,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单个投资者投资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负责总额不超备案机关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 过50亿元基金备案 表2:基金管理公司 事项 相关规定 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提示 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 名称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 股东人数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不低于100万元 货币形式 不超过50人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天津)的特别规定 注册资本 主要投资人要求 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连续两年保持盈利,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管理人要求 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营管理经验 关于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别说明: 目前,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尚存在审批方面限制,外资仅能参与设立一般性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不能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命名。但是,外商参与设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允许以提供咨询及顾问服务的方式,成为基金的实际管理 人。

2、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 步骤

内容要点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合

第一步 签订《合伙协议》

伙人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合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

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与亏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损的承担方式,入伙与退伙,合伙人为法人的,应当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详见《合伙企业法》的要求

第二步 合缴付出资完成的,全体合伙人伙人缴付出资

签署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

确认书

提交主要材料有:《设立申请

第三步 办理工商登记

书》、《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等,详见《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

要求

在受理申

第四步 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3、中外合资投资顾问公司的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 步骤 第一步 签订合资合同、合资公司章

第二步 申请名称

内容要点

中外合资企业的核心法律

文件

在工商部分办理名称预核

提示

时间

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工商管理局提出申

可以分期缴付

委派代表 提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