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若干具体问题解答(苏财行(81)344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9:45: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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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苏财行(81)344号) (浏览7159次)

各地、市、县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厅苏财行(81)8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下达后,一些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探亲路费报销中一些具体问题,现综合解答如下:

一、在职职工到外地培训、学习期间,利寒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路费能否报销?

答:在职职工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现带工资到外地培训、学习仍符合探亲条件的,以及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现带工资到外地培训、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路费,可按省财政厅苏财行(81)89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销;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现到外地培训、学习不满一年的,其探亲的往返路费由个人自理。

二、夫妇两人都是职工,同住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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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在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内的,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可按规定报销;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一次配偶,每四年探一次父母的规定,职工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南京工作,配偶在上海,父母在杭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南京到上海的,全部由职工据单位报销;从上海到杭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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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工在南京工作,配偶在上海,父母在哈尔滨的,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南京到上海的,全部由所在单位报销;从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探亲的车船费可按路程较远的一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如其父母不住在户口所在地,职工前往探亲,路费如何报销?

答:按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往返路费计算报销(已婚职工按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部分计算报销)。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探望父母,往返的路费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应按实际计算报销。

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

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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