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浴场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13:48: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8.应浴场救生随时有人监控海面险情要求,救生人员分两批轮流就餐,就餐完毕后及时到岗,确保联络通畅。 二、溺水事故应急预案:

1.游客发生溺水、救助情况,得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包括救生员)为第一责任人。就近用对讲机通知浴场管理中心,同时海面救生人员、救生船得到消息,距离救援点最近的救援船(艇)立即前往救援地点施救。浴场管理中心得到消息记录同时立即确认那艘船(艇)前往救援,避免相互推诱,脱节情况发生。 2.前往救助救生员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浴场管理中心汇报溺水游客情况,管理中心根据溺水情况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简明清晰地说明地点,驻区救护中心医生从对讲机传达溺水情况后携带救护物资到现场紧急救治。

3.出现溺水昏迷、意识不清、死亡情况,浴场管理中心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浴场工作人员汇报局领导同时迅速启动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指令,同时展开积极的救援方法,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做好对危机事件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由于混乱造成系列不安全事故发生,应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疏散围观人员,保障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4.发生游客溺水事故的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查明溺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

5.对于较轻的溺水事故,经过现场采取急救措施,配合医务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作进一步的救护和观察直至结束。 6.当事故控制后,要协同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工作。组织召开事故总结会,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上报。

浴场广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加强浴场的规范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浴场开放、关闭时间

1.本规定所称开放时间,是指为保障游客游泳安全,浴场布置防捕网的时间。

2.开放时间为公历日期:7月1日至9月30日。 浴场开放时间:9:00至18:00。

3.浴场关闭后或开放期间的非工作时间内,谢绝游客在浴场游泳(有组织的活动且经管理中心同意的除外)。

4.在非开放期间,经营者不得在浴场从事海上经营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浴场的区域划分

1.经营者必须在规定区域内经营和活动,不准超越区域,以

免造成秩序混乱或发生危险。

2.游泳者不得超越危险标志线,严禁靠近防鲨网。 3.未经允许,任何船只不得驶入游泳区域。 4.车辆一律停放到停车场内,不得驶入场内。 三、浴场的管理

1.经营者和游客必须自觉遵守浴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在浴场寻衅滋事,扰乱治安、旅游管理秩序。

2.经营者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明码标价,信守合法经营,不得欺诈游客。游客消费一定要明码标价,以免发生纠纷。 3.酗酒者、海水过敏者,皮肤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患者,各种传染性疾病患者、无人陪同的儿童和其他危害他人健康者,不得下海游泳。若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4.严禁携带和存放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浴场。

5.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浴场区域。

6.爱护公物,不得损害浴场设施;讲究卫生,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准乱扔乱倒杂物。

7.不准在浴场辖区内私设帐篷、太阳伞。

8.遇紧急突发情况,要听从浴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游客投诉管理规定

为规范浴场管理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办法并结合浴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者可采用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和口头投诉的方式投诉。

二、投诉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投诉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简称责任人),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辞,必须耐心听清投诉人投诉的基本情况。若属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必须立即受理并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协调处理;若不属自己工作范围的事,应向投诉者说明不受理情况,并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不能一推了之,否则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三、首问责任人必须态度和蔼、谦逊、热情,不准态度蛮横、冷漠、语气生硬。

四、投诉受理后,应立即展开广泛细致地调查,尽快查清事实,拿出解决意见,并做好笔录,向领导汇报后,按有关办法处理。

五、处理投诉必须客观公正,注意社会影响,管理人员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将不该说的投诉情况告诉被投诉人,否则

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六、有关人员应积极提供证据,配合管理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做伪证,欺骗管理人员,影响投诉的处理,否则将给予经营者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投诉不实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别有用心、诬告他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浴场水上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浴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浴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在指定位置从事经营。

二、经营者须缴纳相关费用,并办齐有效证件,方可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经营: 1.证件不齐、手续不完备的; 2.超载、超员容易引发事故的; 3.超出办理时间,超出限定区域的; 4.自然条件恶劣,不适宜运营的;

5.出现故障,丧失动力和刹车失灵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6.其它要求禁止航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