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第77期 最高法院2015年最新执行裁判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0:34: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天同码】第77期 最高法院2015年最新执行裁判规则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导读】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一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2.整体拍卖流拍后,将部分不动产以物抵债,应慎重 ——被执行不动产整体拍卖流拍后,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未重新评估的情况下,裁定以部分楼层抵债的,应予撤销。

3.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并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案件。

4.框架合同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 ——对仲裁条款的解释,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文义解释应优先。

5.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程序上的抗辩 ——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原则上亦包括程序法上如申请不予执行抗辩。

6.设立中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应认定有效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宜仅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该司法拍卖的效力。

7.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原被执行人的占有。

【规则解读】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一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标签:执行⊙抵销权⊙抵销权成立时间

案情简介:2012年,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公司偿还物资公司1200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执行程序中,物资公司、

投资公司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投资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日,开发公司以取得实业公司对物资公司债权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债务抵销。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故,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抵销权行使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救济。②本案中,抵销权成立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被执行人之前还是之后,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成立于通知到达前,则可抵销;如成立于通知到达后,则不能抵销。如债权人未将债权让与对被执行人进行通知,而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则应将被执行人得知申请执行人发生变更的时间,视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