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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 2011 〕 104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

(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 (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

(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组织架构,确定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配置必要的资源,有效处置运营中断事件,并积极开展演练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评估改进。 第八条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将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效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障人员安全;实施差异化管理,保障重要业务有序恢复;兼顾业务连续性管理成本与效益;

(四)坚持联动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整体有效机制。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使其成为银行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 业务连续性组织架构第一节日常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条 董(理)事会是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二)审批高级管理层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报告,监督、评价其履职情况;

(三)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程序;

(二)明确各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明确报告路线,审批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督促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三)确保配置足够的资源保障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由高级管理层和业务连续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落实各项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风险管理部门或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为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指导、评估、监督各部门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协调业务条线部门,汇总、确定重要业务的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组织开展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与改进;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培训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执行部门,包括业务条线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业务条线部门负责风险评估、业务影响分析,确定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负责业务条线重要业务应急响应与恢复;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技术应急响应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