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复习大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9:32: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教育法规复习大纲

1、依法治教得含义: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2、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实现依法治教要求的基本条件:1)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得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得教育法律意识。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和监督制度。

4、推进依法治教得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的有力保证。

5、依法治教得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得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6、推进我国依法治教得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7、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异同:

1)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去执行。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4)作用不同: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

8、依法治教对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意义贯彻依

法治教,对于加强教育法治建设,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育法律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教育法的含义:广义:

教育法是只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理解:1)教

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教育法的特征:1)教

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4、教育法的原则:方向性、公益性、平等性、终身性原则。

5、教育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①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⑤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6、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指通过一定得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7、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概念上的区别,二者在逻辑上是一种从属关系,教育法是最一般的特征,在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

8、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班不是全部内容。各个具体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它们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

9、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0、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1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教育法律为前提。

13、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14、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民法法律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2、教育行政机关的含义: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 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3、教育行政职权:创制权、决定权、命令权、执法权、处罚权、监督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复议权、指导权、裁决权。

4、学校的含义:按照一定得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5、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6、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

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7、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8、教师的法律含义: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教师概念的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10、教师权利:1)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2)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11、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12、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德;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13、教师任职条件规定: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

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14、教师考核的内容:1)政治思想: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2)业务水平: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3)工作态度: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4)工作成绩:教师在本职务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及做出的贡献,是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几方面的综合反映。

15、学生的基本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16、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

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4、教育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叫苏俄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

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6、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7、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和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8、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具备的条件: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地伤害事故;2)学会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1、法律救济的含义:指通过一定得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2)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5、申诉制度的含义:通常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6、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7、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8、教师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9、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10、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1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2、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杂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主体赔偿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1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4)因果关系。 法律特辑: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