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2019年精选文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9 9:38: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小企业会计》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以及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应作销售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税种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不同的。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行为,但要计算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行为。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自建建筑物销售,均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也不涉及货物劳务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某小企业无偿为职工提供水暖装修,发生成本6000元,其中工资支出2000元,材料费用4000元;当月同类业务收费8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劳务成本6000 贷:原材料 40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0

借:营业外支出 6000 贷:劳务成本 6000

小企业会计上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转让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实质上进行分析,看是否具有销售性质。对于实质上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按一般销售行为确认销售货物所得或转让财产所得,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特别注意的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又列举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因已按正常一般销售行为计算申报税款,所以不能再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否则出现重复计税。对于不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按成本转账,同时进一步分析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所得税视同销售。具体处理时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具有销售性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小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小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小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等。

例1: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成本为8万元的一批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17000 贷:应付利润 117000 借:应付利润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10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例2:某小企业将自产的不含税售价为5万元,成本为3万元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其中,发给生产工人的占发放额的80%,其余发给企业管理人员。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6800 管理费用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5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