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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教科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科发〔2012〕19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任务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到学校并进行广泛宣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州)、县(区、市、特区)两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健 1 / 3

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学

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集体和个人。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 2 / 3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中小学生、幼儿和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

律、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经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思想、方案、措施、模式和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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