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系统案例分析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7 19:40: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天津市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系统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店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马某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请问: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违法之处如下:总共有6处,涉及到处罚法设定的6种制度。

(1)叶某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能一人进行案件调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

(2)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违反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案例2】

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纺织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省纤维检验局行使。某日,省纤维检验局对某西服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省纤维检验局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西服加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该企业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证据;处罚金额,履行方式、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加盖省纤维检验局公章。

请问:本案中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处罚主体不当;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省纤维检验局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行使处罚权,只能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公章,而不应是省纤检局的公章。

(2)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3)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案例3】

王某,男,12岁,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下午,王某放学回家途中,见到路边摆放着一个样式美观的不锈钢垃圾箱,即掏出一把小刀,在垃圾箱上刻了“晓明到此一游”几个字。其违法行为经知情人举报,被某区执法人员查获。该区执法机关认为王某违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请分析此案,该执法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不正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14岁以下免于行政处罚。

【案例4】

某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和该区街道环保监督员共两人对区内电机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活用锅炉排放黑烟,但未对此进行监测,即向该厂签发了处罚通知书,载明:电机铸造厂生活锅炉排放烟尘超标,污染严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15000元罚款。该厂不服,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立案后,市环保局要求该区环保局提供当初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于是该区街道环保监督员让当时在场的街道环保员写了一份工厂锅炉污染的回忆录,作为证据提交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经调查后,撤消了该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该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被市环保局撤消?

答:(1)证据不足,没有监测数据

(2)没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没有告知企业听证和陈述答辩的程序。

【案例5】

某公司新上一建设项目。为尽快抢占市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该工程即投入生产。接到12369群众举报,市环保局及时发现了该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次日,市环保局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请问:市环保局的处罚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违法。没有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案例6】

某市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于是派执法人员张某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公司处以8000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张某、王某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署了送达回证。此份送达回证中载明了告知书和决定书的送达情况。李某因公司业务繁忙,遂将1万元支票交于执法人员张某、王某,请其代为上缴,张某王某向其出具了该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据。

请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及正确的做法。

答:(1)执法人员张某一人对此案调查取证且不出示执法证件是错误的,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勘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张某、王某当场收缴了罚款是错误的,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3)出示该行政部门的收据是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该案中执法人员没有依照该程序告知。(5)执法人员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而不是本案中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

【案例7】

某县交通局接到群众举报,个体运输户马某涉嫌超限运输,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在马某家门口正好遇到即将出车的马某,张某上前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要求马某从驾驶室下来,张某以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和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之规定,当场对马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对张某在不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表示不服,要求组织听证。该县交通局次日通知马某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纪某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交通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交通局以马某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加重处罚,对马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问:该县交通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