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问题研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4:1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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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发展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人士正以崭新的姿态活跃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非公有制经济正在走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和合作的舞台。作为民间商会的工商联组织如何充分发挥商会职能,适应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形势,参与国际上商会的交流与合作,已显得十分迫切。作为旗县工商联商会尤为重要。

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人士的政治机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提出了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变化,这一方针政策不断发展与完善。党的十二大提出将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鼓励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四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做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清除体制性障碍,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全国人大制定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重要法律。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改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极大地激发了人们自主创业的热情,使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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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相迸发。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论断,进一步调动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创造性。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工商联工作历史性的转变。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对工商联的性质、职能、作用、地位等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和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工商联工作的方向。

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深刻揭示了继续解放思想和坚持改革开放的重要性。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才使人民意气风发、经济充满活力、社会日新月异、国际地位提升,也才有了非公有制经济今天的大好局面,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七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也是工商联组织的崇高使命和光荣职责

二、我国商会的历史渊源及国外商会的运作模式

商会是商品社会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随着不同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分化,工商业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20世纪初,伴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我国于1902年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商会组织——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此后全国各省会城市和主要商埠城市相继建立了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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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同时把原来的行会、公所转变为商会下属的同业公会。从历次《商会法》和各地商会的章程看,旧商会的职能归纳起来大致是:联络工商,编查商情,振兴商学,开发商智,发展工商和外贸,维持商务,筹议改良,竞赛和陈列商品,辅助商政,咨询商规,保护利益,调息纷争,裁判商事,出具公证,举办慈善事业,赞助社会公益等等。我国历史上的商会发挥了协调作用、服务作用和桥梁作用,积极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旧商会稳定市场、繁荣经济的作用值得我们总结,同样国外商会沿袭数百年的运作模式更值得我们借鉴。国外的商会发展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从1599年法国马耳塞市世界上第一个商会成立到今天,商会已成为西方国家举足轻重的经济组织。目前国外商会大致可分为与政府合作型、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三大模式。其共同的特点:一是商会依法设立。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商会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二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他们都代表工商界利益,行使了介于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第三部门的非行政性公共职能;三是立足服务。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为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四是非盈利性组织。他们靠收取会费维持商会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与政府的合作。商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往往需要商会的支持和合作。但是,三种模式也各有特点,以法国为代表的与政府合作型商会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及作用,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商会是由企业自愿设立和参加的,活动自主,政府不干涉商会的活动。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商会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形成了独特的中间型商会体系,实行自由入会加上政府监管,形成了政府、商会、行业协会的金字塔结构,其下属企业不愿也不敢游离在行业协会之外。

三、我国工商联商会职能发挥的总体情况

客观研究工商联在不同历史时期商会职能的发挥,对于分析和研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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