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及救济调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0:47: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商法第四次讨论

我国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及救济的调查:问题及对策?

一、概念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

二、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表现

1.大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大股东普遍占用公司巨额资金,而且占款金额巨

大,占款方式隐蔽。

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对投资者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3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企业担保 :公司为大股东作借款担保、抵押,公司间“互保”

现象日益增多。公司资产被大股东大肆转移和挥霍,从而使公司成为空壳,使许多中小投资者被套其中。

4披露虚假信息损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

不规范,大股东与庄家配合,股评机构的推波助澜,很容易引起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中小股东损失惨重。

5大股东完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企业在“改制”后往往是换

一块牌子,还是原班人马,领导体制、决策过程、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一般由改制前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董事会,大股东往往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一些董事会、监事会全部由内部人组成,结果导致董事与经营班子高度重叠,也决定了董事会只对大股东负责。

综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东控制行为对其它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将会使社会投资得到极大抑制,使公司制丧失存在的基础。所以,要对大股东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控制。一般来说,对大股东控制的控制可以从结构、行为和市场监管等几个途径着手。

其所造成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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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

(一) 资本多数决策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且大股东的意思表示对中小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的表决力与所持股数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权利越大。公司的运营是靠资本决策原则进行的,因此公司的财产权、管理权实际上是被少数股东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公司事实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所控制。董事由控股股东选任、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选任的经理。他们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股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到公司行为之中。

(二)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多数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小,往往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涨跌,缺乏参与治理公司的热情,他们常常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抓住时机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还有些中小股东虽然愿意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但由于成本太高,再加上公司经营者对表决权的收买和对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不当限制,使得中小股东的呼声难以在股东大会上得到表达。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1 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2 大股东的诚实信义义务 3 董事的诚实信义义务 4 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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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

新《公司法》已经施行,第6章专门制定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它极大地增加和完善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对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从立法层面上着重完善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这表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正在向一个高效完善的、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逐步发展。

1、合理配置股东权利,确保中小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 :

A.完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有效比例和决议比例的规定。新《公司法》

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款规定了相应事项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数目,但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最低人数,导致很多公司的“股东大会”开成了“大股东小会”,实际出席的股东代表的股额不超过半数甚至更少,会议上达成的决议很难代表全体股东或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将会使大股东的意志强加给小股东,使公司易于被少数人控制。我国也应当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会议的召开无效,可以按照事项不同,设定不同的出席股东法定比例。

B.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赋予知情权

我国新《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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