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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7:27: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

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0]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2 【实施日期】200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深府办〔200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粤府函〔199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中应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可逾越,只有上一环节的工作获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基建程序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前期阶段,我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 1 / 2

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以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核发固定资产投入许可证的形式涵盖项目审批的全过程。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计划的视为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即批准立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三)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中属特种行业、控制行业、专营专卖项目或项目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超越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上级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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