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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

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65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2004年我局组织中西部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总体部署,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 4

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机构,主要是县级中医医院,包括部分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一)专科(专病)应为市(地)级或省级中医或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个别中医、民族医特色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专科(专病)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好的开展专科(专病)的基础设施条件,专科(专病)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四)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五)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六)医院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三、申报程序与数量

(一)申报单位填写《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中确定的数额等额报送我局医政司。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申报。

(三)每个县级行政区划最多只能申请1个名额;已经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已经被确定有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书》一式三份,并制作成软盘(Word文本)一并报送。申报书可在国家中 2 / 4

医药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atcm.gov.cn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申报书》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李 昱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063322转6805 传 真:010-65930672

E-mail:yanhuaguo@satcm.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

1.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省分配方案 2.申报书 3.填写说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分省分配方案 附件2:

编号:□□□ 序号:□□

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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