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36: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密切相关。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应树立生产设备是为药品质量服务的理念。充分考虑为适应生产设备而变更生产工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原则

中药所含化学成分通常比较复杂,其质量的稳定均一需要通过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来保证。中药生产工艺某一方面的变更可能会引起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变化,从而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的影响。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药品生产企业需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性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针对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工作应根据生产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制剂的性质,以及变更对产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对于成分复杂的中药制剂而言,工艺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往往难以客观评估。保持生产工艺与确证性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生产工艺一致,是保证上市药品的药用物质与临床试验用样品一致,进而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方法。工艺变更程度越大,上市药品的药用物质或其吸收利用与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差异可能越大,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受到的影响越大。

如果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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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方法,如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等,进行样品质量的对比研究,以尽可能通过检验反映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对已上市中药的生产工艺变更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任一环节的疏漏或缺失,均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及质量控制产生不良影响,应加强系统研究和评估。 (三)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原则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的研究验证一般应采用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等的变更研究应采用生产规模样品。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一般采用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实验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 (四)关联变更的研究原则

生产工艺与生产设备、药用辅料等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生产工艺的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例如,制粒方式的变更可能同时伴随或引发药液浓缩工艺的变更,甚至还可能伴随辅料的变更等。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当生产工艺变更同时发生药用辅料或生产设备等关联变更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如关联变更的变更类型不同,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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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含毒性药材制剂的要求

对于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制剂的变更,应关注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尤其应关注以下几类制剂变更的安全性,开展相关研究。(1)含大毒(剧毒)药材的制剂;(2)含有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的制剂;(3)含有分类为有毒药材,且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4)含有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公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有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有毒的药材。各省(区、市)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三、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分类

(一) 总体考虑

本指导原则所列举各类变更的具体情形是基于对中药变更研究的一般考虑,仅供参考。生产企业应结合产品特点开展相应研究。研究对象不同,研究内容也有所区别。如有效成分制剂等,成分相对清楚,可直接根据变更前后药用物质等的对比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本指导原则中列举的工艺变更情形主要适用于普通中药制剂,对于处方含毒性药材、生物活性强烈或安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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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窄的中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研究。

对于本指导原则中划分为Ⅱ类或Ⅲ类变更的,如果有充分的研究数据显示变更对药物的物质基础以及吸收利用不会产生影响,则可按照Ⅰ类变更要求进行研究。对于本指导原则中划分为Ⅰ类变更的,如果研究数据显示变更对药物的物质基础或吸收利用可能产生影响,则应按照Ⅱ类或Ⅲ类变更要求进行研究。

(二)药材前处理的变更分类

药材的前处理(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灭菌等)是中药生产的重要环节。药材的前处理变更应考察对投料用饮片、后续中间体及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

1、Ⅰ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

(1)不含热敏性、挥发性成分的药材或原粉增加瞬间高温灭菌处理步骤。

(2)不含热敏性、挥发性成分的药材变更粉碎的方法、设备等,但粉碎前后的粒度分布、粉碎得率等基本相同。

(3)变更提取用饮片的大小、形状等,但对提取得率及药用物质无明显影响。

(4)多种药材单独粉碎变更为混合后粉碎,如单独粉碎的出粉率均较高,且变更前后的出粉率、粒度等变化不大。

2、Ⅱ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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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热敏性、挥发性成分的药材变更粉碎工艺,且受热程度发生变化。

(2)药材粉碎粒度由药典中收载的一种粉末等级变更为药典中收载的另一种粉末级别。

3、Ⅲ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变更饮片炮炙方法,如处方中法半夏变更为姜半夏。 (2)原药材或原粉增加Co-γ射线辐照灭菌或微波灭菌。 (3)药材粉碎的粒度由细粉变更为超微粉。 (三)提取纯化的变更分类

本指导原则中的提取纯化工艺除提取、纯化外,还包括药液的浓缩、干燥工艺。提取纯化工艺直接影响中药产品的物质基础。提取纯化工艺发生变更后,需全面分析工艺变更对药物成分种类、含量及物料性质等的影响。当变更涉及关键工艺环节或主要工艺参数时应特别慎重。此外,提取溶剂用量的变更,一般按照Ⅲ类变更进行研究,若提供充分的研究数据证明其变化不大,可按Ⅱ类变更进行研究。

1、Ⅰ类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内容:

(1)药液静置、过滤改为离心,且药液中的固形物含量不变。

(2)不含挥发性成分、热敏性成分的提取液,在浓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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