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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银行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昆财库[2008]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2008年3月17日 昆财库〔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79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 / 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

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一律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各种资金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根据预算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的账户。 2 / 6

一般存款账户:是预算单位因向银行贷款而开设的借款转存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预算单位因有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八条 以下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

(二)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驻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确需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

(三)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学校食堂、幼儿园等)。 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银行贷款资金的核算,不得办理其他一般结算业务。有关贷款本息归还后,该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第十条 根据管理的需要,预算单位可开设如下专用存款账户:

(一)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有多个建设项目的,按项目分账核算。使用基建账户的财政性资金,应填报《昆明市财政性基建资金用款计划表》(附件四),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拨付。 (二)对暂不具备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经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分账明细核算。该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应于每月28日前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