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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9 13:49: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01年 投资收益率 美国 14.4 日本 8.48 英国 11.15 德国 8.72 五、保险资金运用的机构 ?(1)投资部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按事业部制进行运作。 ?(2)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来管理。

?(3)投资管理公司模式。国际上的大型寿险公司大多采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华泰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章 保险市场

内容简介:掌握保险市场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理解保险监管的意义以及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狭义:进行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或领域的总称。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广义:指保险商品买卖行为的总和,即促进保险交易实现的诸多环节,包括供给者、需求者、中介人、管理者在内的整个市场运行机制。

二、保险市场的特点:直接经营危险;预期性;非即时结清性;政府干预性 三、保险市场模式

?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或者少数保险公司垄断所有保险业务,没有竞争的市场模式。

? 寡头垄断型:市场被数目不多但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分割的模式。 ? 完全竞争型: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模式。

?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并且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并存,少量大型保险公司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市场模式 四、保险市场的要素

1.主体——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 2.客体—— 保险商品 – 无形商品

– 非渴求性商品 3.交易价格—— 保险费 保险市场的主体: 1.保险商品供给方

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供给的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相互保险组织 (mutual insurance)

?有无独立法人资格:相互保险公司(company)/相互保险社(association)。

?相互保险公司:指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出资设立的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特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所有人; ?②遵循―互助共济、内部经营‖原则,不接受非成员的保险业务;

?③经营出现盈余时,将盈余拨作公积金或准备金,或以―保单分红‖方式分配给全体投保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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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存在向股东分配利润问题;出现亏损往往采取减额赔偿方式削减保险金,全体成员分摊亏损。

?优势: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所有者,二者最终利益一致,一定程度上降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②能更好地协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③对于长期保险有更大的灵活性。

?适用于保险期较长,投保人、被保险人变动不大的各种人身保险,或者是微利、亏损的农业保险等。

?据Sigma杂志的统计,1999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五十大保险公司中有2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主要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亚洲9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8家(全部是日本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北美2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l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以美国为例,截至2002年底,美国共有相互保险公司445家,占全美保险公司总数的25%;相互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280亿美元,占全美保费收入的24%;以直接承保收入计算,财产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三家为相互保险公司,人寿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两家为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的劣势:

?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 保障能力有限。

?经营成果和内控制度的透明度不如股份制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 ?我国的相互保险组织:其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适用《保险法》。目前我国仅有一家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1月成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四)个人保险人 劳合社:(Lloyd`s),也翻译为劳埃德。

?它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全世界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其他险种最重要的市场之一,而是像股票交易所一样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场所。 ?1683年咖啡馆 1771年劳合社 ?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劳合社法》,批准它为一个社团组织,1911年又批准它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劳合社是世界上最早的以自然人身份承保的保险集团,目前它的会员是组成170个辛迪加的1 8000个自然人。劳合社除了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还负责对市场进行管理,包括管理和控制每个辛迪加的资本、保费、准备金,但它不直接介入辛迪加的经营。 2.保险商品需求方

保险需求三个要素:有保险需求的人;为满足保险需求的购买能力;购买意愿 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

?风险;居民收入水平;人口结构、教育水平;保险商品价格; ?市场利率;习惯和社会环境;强制保险的实施 3.保险商品中介方

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李新年初通过考试,加入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队伍之中,并与该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代理合同书,该保险公司并向其核发正式的展业证书。

?虽然李新非常努力,但其业绩一直不是太好。半年过去,李新也不想干下去了。他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了双方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公司并通知李新,务必在解除合同三日内向公司交回其展业证书、各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书等业务资料。

?就在解除了代理合同后次日,李新以前展业时开发的一位潜在客户决定投保,邀请李新上他家中收保费。李新遂隐瞒了自己已经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情况,带上全套的投保资料来到该客户家中,指导客户填好投保书,收取客户保费3000多元,但并没有将这些保费及该客户的投保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来客户老是不见保单下来,又找不到李新,就与保险公司联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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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真相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声称:公司早已解除与李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李新已经不具有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其私收保费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欺骗行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对李新的行为负任何责任。 表见代理

?《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善意

保费的概念和构成:

?保费:保险人为履行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金额,通常称为―毛保费‖ 纯保 恰能满足保额支

毛保 附加保 经营费 开业费用、代理手续费,法律纠纷费、

风险附 行政管理费、死亡调查费 税收 利润

第二节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主体:国家保险监管机关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独立审计机构 社会媒体

二、保险监管的客体:保险人 保险中介人 三、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目的

(1)必要性:广泛的社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2)目的: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机构监管;保险业务监管;保险财务监管 (1)保险机构监管

?对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监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三类。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2)保险业务监管: ?经营范围的监管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界定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队保险业进行监管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支付保险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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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偿付能力充足率=(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100%,其中最低资本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措施:一般措施;接管;撤销

?资料:1997年12月1日,原保险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鉴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从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为期半年的接管,接管期间由接管组行使该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代行原董事会、监事会职责,被接管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间照常办理业务并受理已承保业务的理赔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接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金严重不足。注册资本登记为6.8亿元人民币,实际到位不足1亿元;二是违规经营,存在异地展业的问题。 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对条款进行监管的目标

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合同当事人因为订约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对费率进行监管的目标: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再保险的监管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证经营的稳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业务竞争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竞争的监管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3)保险财务监管:a.资本金的监管;b.准备金的监管;c.资金运用的监管

d.财务核算的监管: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终财务

报告,反应其财务核算状况。

2.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资格认证和业务经营进行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不是放在偿付能力上,而是更偏重于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市场行为,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整顿。 二、

?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监督管理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

?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show/444967.html 五、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示主义 ?最为宽松

?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 ?(2)准则主义

?亦称规范管理,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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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 ?(3)批准主义

?亦称实体管理,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最为严格。 六、保险监管的途径 1.现场检查

?常规检查;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某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和核实保险公司某年或若干年的业务经营、财务和资金运用状况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财务或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有时是根据举报对保险公司进行临时检查 2.非现场检查

?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分析保险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审查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表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注意:财产保险≠非寿险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保险法》第95条第1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我国的财产保险通常从保险标的范围角度分为三大类:

(一)财产损失险:火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此外,传统上财产保险还可以划分为:

?水险——海洋运输保险和内河运输保险的总称。 ?非水险——财产损失险(不含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概述 (一)起源和发展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

(二)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

根据火灾保险的实践,可以总结出火灾保险的如下特征:

?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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