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6:49: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作者:杨 宇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9期

摘要:不安抗辩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是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其价值所在。不安抗辩权制度着眼于免除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并倾向于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预期违约制度则出于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即赋予其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来尽快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纠葛,避免债权人损失的扩大和资源的浪费。 关键词:不安抗辩;预期违约;法律意义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179-01

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款规定:“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第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既然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制度已吸收了默示毁约的有关合理规则,那为何还要另行确立预期违约制度呢?这是不是立法上的重复? 一、不安抗辩制度的法律意义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从而形成了合同债务的关联性。双务合同是最典型的交易行为,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先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不会或不能履行,而法律强制先为履行的一方履行义务,就与双务合同中平等交换的性质不相符合,也使先为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了不公平的法律后果。确立不安抗辩制度,就可以避免发生单方给付而给付人收不到对方的对待给付的情况发生,以保障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意义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显然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准备履行或者愿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因为双方订立了在将来的某一天履行的合同,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一种关系,他们默示允诺同时都不做与所订立合同相悖而有损于另一方的任何事情。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便是对这一关系的破坏。其预期违约可能是主观上的原因,如果将另一方当事人置于静静地等待至最终实际违约发生,有悖公平原则。其预期违约也有可能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客观上的不能履行,并且这种状况并非在短期内可以改变,也并非有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耐心等待即可解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决。如果不得不处于观望之中等待合同期限到来,另一方当事人必然有许多增加了的损失要向预期违约一方索赔,这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公平的。

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原因可以表述为以下三方面:(1)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对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进行分析可知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是一种拒绝权,用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而预期违约所直接标示的不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实际违约,而是在履行期届至前履行成为不可期待,因而预期违约制度赋予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追究对方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决定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并相互替代的。(2)预期违约制度弥补了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在保护合同双方权益中的不足。在现实生活中,在先履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而后履行方在进行履行准备期间,也可能发生先履行方有丧失履行能力或不准备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的规定,后履行方均不能行使抗辩,只能坐等先履行方不履行义务成为事实,才能运用抗辩权来保护自身利益,而此时所进行的徒劳无功的履行准备行为已经给后履行方造成了损失,也可能因此而丧失了寻求其他订约进行补救的机会。合同法的使命应是公平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按照合同应后为履约的一方当事人发现他方当事人有不会或不能履约之危险时,也应允许其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充分的履约保证。(3)同时实际生活中的明示毁约现象由于其确定性和对结果的可预知性,也不适宜运用不安抗辩制度规定机械的适用程序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样反而会浪费权利人的时间,为了保护明示毁约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有必要在我国合同法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 三、结语

不安抗辩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是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其价值所在。两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制度着眼于免除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并倾向于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不轻易废止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发生不安抗辩的事由时,由先履行方通过中止履行债务并通知对方的方式,给对方当事人改正错误或消除危险的机会,以期维持合同关系、实现合同权益。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出于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即赋予其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来尽快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纠葛,避免债权人损失的扩大和资源的浪费。对于陷于不安的债权人来说,既需要有不安抗辩权来免除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又需要有办法在必要的时候解除合同乃至进一步请求对方赔偿,一个是防守的权利,一个是进攻的权利,一个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