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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3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结构限额设计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各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从设计源头做好限额设计。现发布《结构限额设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包括《结构限额控制指标》及指引使用说明,供设计管理时使用。

今后,各项目应在结构方案定案之后扩初之前,由设计院编写《结构统一技术措施》并经设计部及项目公司认可后,结合本《指引》,来进行施工成本的把控。

结构限额控制指标

建筑类型 普通多层住宅及公寓(7层及以下) 结构部位 上部结构 自带全埋一层地下室 墙体混凝土用量32m/m 上部结构 各地区含钢量限额指标(kg/m2) A类地区 43-48 120-140 B类地区 42-47 100-140 C类地区 40-43 120-140 D类地区 38-40 120-140 0.14-0.16 0.14-0.16 0.14-0.16 0.14-0.16 45-50 100-140 47-55 100-140 42-47 100-140 40-45 100-140 别墅、双拼、TOWNHOUSE、花园洋房 (6+1层及以下) 自带全埋一层地下室 墙体混凝土用量32m/m 上部结构 0.15-0.17 0.15-0.17 0.15-0.17 0.14-0.16 45-52 120-160 46-55 120-160 42-50 120-160 38-42 120-160 小高层住宅及公寓 (建筑高度<60M) 自带全埋一层地下室 墙体混凝土用量32m/m 上部结构 0.16-0.18 0.16-0.18 0.16-0.18 0.14-0.16 50-55 150-170 52-58 150-170 47-52 150-170 42-47 150-170 中高层住宅及公寓 (60M≤建筑高度<80M) 自带全埋两层地下室 墙体混凝土用量32 m/m0.18-0.20 0.18-0.20 0.16-0.18 0.16-0.18 上部结构 大高层住宅及公寓 (80M≤建筑高度<100M) 自带全埋两层地下室 墙体混凝土用量32m/m 公共人防地下室(6级) 公共普通全地下室 公共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板柱结构,无上部结构)考虑覆土2米 (覆土2米) (覆土2米) 6级别人防 无人防 55-60 150-175 58-67 150-175 50-55 150-175 44-50 150-175 0.18-0.22 0.18-0.22 0.18-0.20 0.16-0.18 160-170 120-150 80-120 160-170 130-160 80-120 160-170 120-150 80-120 160-170 120-150 80-120 160-180 150-160 注:(1)A类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g)场地土类别为Ⅲ类(如xxxx部分地区)。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g)场地土类别为Ⅱ类的地区,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含钢量基本持平或略小于Ⅲ类场地土地区的地下部分的含钢量;建筑物地上部分的含钢量较Ⅲ类场地土地区的建筑物少1-3 kg/m。

(2)B类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g)场地土类别为Ⅳ类(如xxxx地区)。

(3)C类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g)场地土类别为Ⅱ类(如深圳地区)。对于7度(0.xxxx7度(0.1g)地区增加1-5 kg/m。

(4)D类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场地土类别为Ⅱ类(如xxxx地区)。

使用说明:

1、《结构限额控制指标》中结构含钢量技术指标的计算规则为计算范围内的相应结构钢材(含结构墙、梁、板、柱等,不含建筑预埋件、砌体拉结筋、阳台栏板、空调板、窗台板、装饰构件等非结构钢筋,亦不含一楼为防潮而设置的架空预制板)的用量除以计算范围内的结构面积(本表结构面积等于建筑面积及因层高过大或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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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需计入建筑面积但仍为结构楼板或屋面板遮盖部分的面积之和)。

2、《结构限额控制指标》中所依据的钢筋级别为I级钢和Ⅲ级钢。其中I级钢用于梁柱箍筋(如抗震等级为一级时梁柱箍筋用I级钢10,当I级钢10不满足计算要求时,就直接用Ⅲ级钢10或以上);Ⅲ级钢用于主要受力构件。整个建筑物中不出现Ⅱ级钢。

3、《结构限额控制指标》中的结构体系包含钢筋混凝土普通框架、异型柱框架、短肢剪力墙结构及剪力墙结构,砖混结构的含钢量限额暂不下发。当结构体系为普通框架结构时,本表中墙体混凝土用量一栏取消;当结构采用异形柱框架或短肢剪力墙结构体系时,混凝土用量应取下限甚至更低。

4、《结构限额控制指标》及使用说明中“上部结构”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基础”的范围如下:

(1)当没有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范围指柱根以上的部分,其余部分如浅基础、筏板、基础梁、承台及桩等计入“基础”范围。

(2) 当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范围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以上部分(不含地下室顶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范围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底板至顶板范围内的部分(含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底板及与底板相连的浅基础、筏板、承台、基础梁等);其余部分如桩等计入“基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