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3:21: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执法权的监督日益严格,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和形势,稽查执法风险日益凸显。当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做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失当,或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查处税收执法风险事故案件,而很少涉及税收执法风险的安全防范。其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是安全发展的题中之义。虽然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自觉做好抵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各项工作,将风险控制或减少到最小。 一、税务稽查系统执法风险现状及成因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把税务稽查执法环境中的所有风险看作一个整体的网状风险体,可以总体分为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

外部风险:其主要的风险点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程序以及执行税收实体法所引起的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是直接诱因,程序性问题是关键,实体性问题是本质。

第一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有效增强了税务稽查执法的灵活性,但同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如: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等等显失公正的现象。目前全国、全疆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内地部分省份以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商榷。

第二程序违法问题。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在程序方面违法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归纳起来可以说是程序的顺序性和期间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1.程序的顺序性问题。各个程序环节之间是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然而,在税务稽查执法中,部分税务稽查部门及其人员忽略一些必要的程序性环节,到程序基本结束后再进行补充,这实际上是颠倒了程序环节的顺序,成为程序顺序违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2.程序的期间性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税务稽查人员一般都重点关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但对税务稽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却不够重视,容易引起执法风险。 第三实体违法问题。实体性问题涉及到税务稽查执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等等。实体性问题较程序性问题导致的执法风险程度要高,不利后果更严重,它往往决定着复议、诉讼案件的结果,进而决定着稽查执法的风险程度。 内部风险:

1.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一是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根据检查准入制的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二是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

展检查,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并造成税款无法追征入库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徇私舞弊或工作不负责任,对举报材料不登记或不按规定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选案不准确,特别是我局通过去年开展的假发票检查,所选定的许多假发票案件通过检查后却是真发票,既浪费人力、物力、时间,还影响选案准确率,在内部执法责任考核中也会有很大的风险。

2.实施环节的执法风险。具体表现在为:(1)稽查实施环节:授意检查人员,重案轻查或隐瞒违法真相;指定查处案件,压案不查;不出示检查证件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帐检查、查询银行账户、储蓄存款不符规定、发现问题不作记录,放税;发现被查方转移资产,不提请采取措施防止税源流失,造成追补税款执行难;收受贿赂,接受请吃、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娱乐消费或其他利益,报支私人费用。(2)稽查报告制作环节:销毁或者隐藏检查底稿,减小查补税款;避重就轻或者避轻就重反映违法情节,造成行政处罚不公正或处罚违法;多计算或者少计算应纳税款,造成移送司法环节违法。 3.审理环节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为:

(1)在案件审理环节:授意审理人员违法税收政策有税不审或降低违法情节处理;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含适用法律、法规、税款计算等)、延时审理、不符程序、处罚不当、造成国家税收利益流失或侵害纳税人合法利益或造成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

(2)在税务文书制作环节:擅自改变审理结论;缺失程序性文书。在税务文书移交环节,移交不及时,造成被查对象税款不能有效执行,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4.执行环节的风险。授意执行人员:一是不作为或不有效作为,造成应补税款、罚款无法执行到位。二是不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税务稽查案件;在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文书送达环节,未及时送达税务文书,或送达文书方式错误,造成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执行不落实。三是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造成追补税款、罚款流失;四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法,程序错误,发生行政赔偿。

5.举报环节的风险。在选案时,对举报案源授意不批准查办,泄密;举报中心人员,对举报涉税案件在受理环节,受理信件、电话、上门或其他方式举报时,对举报事项不作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影响案件查处;在转办环节,不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丧失检查时效;在反馈环节,查处结果不及时按规定反馈举报人,或反馈意见不当,造成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工作投诉;在保密期间,未经组织程序,向被举报人、特定关系人或社会透露举报信息。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税务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款的。

二、税务稽查系统税收执法风险保障机制运行几点建议 (一)制度化是风险保障机制运行的基础

一是完善税务稽查法制建设。国家应及时制定《税收基本法》 、《税收程序法》。这两部法律的建议制定虽说是老生常谈了,但对建立健全法制国家、法制税收有着重要意义。在立法技术上,将《税收基本法》定位为一部关于税收方面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而《税收程序法》对有效防控

税务稽查执法程序违法、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等问题, 也可以制定并解决。

二是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大税务稽查软件开发和应用力度,提升计算机稽查的应用能力,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会计系统,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计算机稽查程序,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稽查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使稽查人员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一般性检查,提高稽查效率。同时,要加大稽查经费投入,加强计算机硬件设施建设。

三是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稽查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理,对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其他案件由稽查机关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审理,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稽查“走过场”等情况的发生。

四是健全稽查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进行把关和协调,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数字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建立制度。对税收政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进行全面协商,提高稽查执法的质量。建立分类案例数据库,总结对各类企业实施检查的基本方法,为案件检查提供参考和示范。

五是加大案件复查和“下查一级”的力度。特别是实行“一级稽查”后,检查案件数量多,执法风险随之加大。通过案件复查能够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提高稽查质量。要抽调精干人员,采取交叉复查、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规定,对复查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和执行、有无违反稽查工作纪律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上级稽查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查案件进行复查,做到应查必查、查深查透,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提出建议。

(二)科学化是风险保障机制运行的关键

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

一是检查组应在查前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稽查风险和稽查重点,每个案件都必须制订科学合理的案件稽查预案分析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目标、稽查风险的评估、检查重点以及对检查目标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检查步骤和方法等内容。在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及时调整稽查方案,以防止遗漏重要的稽查内容,合理规避风险。

二是准确运用稽查方法。在稽查过程中,应注意采用规范的稽查方法。在目前广泛使用账项基础检查法的条件下,对业务简单、凭证不多的企业应实行全面检查;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采用抽样统计方法,认真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明确检查重点,确定样本数量,将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对涉及处理和处罚的具体事项,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简单地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

三是稽查取证充分。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是证据风险。证据风险来自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对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是否充分的认定。如何获得充分可靠的证据、防止遗漏重要证据,是控制证据风险的关键。 四是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