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7:10: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7、信用证付款方式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银行,保兑行,偿付银行,受让人

信用证结算关系包括以下5种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订立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基于合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依约既可只履行通知义务,也可依约成为保兑行或议付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通知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无条件付款关系。

8、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它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关系?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汇票的说明。(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5)对装运单据的说明(6)其他事项: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承付的文句;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其他特殊条款(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subject to UCP....)的文句。 信用证是买卖合同的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关系: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 and Contract] 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已足,于此情况,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系属善意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 9、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有哪些?其使用情况如何?

(1)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3)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4)保兑信用证

(5)不保兑信用证,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6)议付信用证,在我过出口业务中应用 (7)即期付款信用证 (8)承兑信用证 (9)延期付款信用证 (10)可转让信用证 (11)对背信用证 (12)对开信用证 (13)循环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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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预支信用证

10、何谓备用信用证?其使用范围怎样?它与商业信用证有何不同?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使用范围: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而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 11、在采用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般信用证上的效期是根据装运期而定的,比装运期要远一些. 装运期是你公司所定的交货装船日期.

交单期要按信用证上的有效期,一般是在装运后的三到十日之内必须交单. 12、何谓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与有条件保函的区别何在?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区别: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见索即付即使有包含对基础合同的援引,担保人也与该合同无关。 案例分析题:

1.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已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付。试分析,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理?银行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2.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

分期号 本票号 金额 到期日 1 AAA GBP××××.00 2006-1-1 2 BBB GBP××××.00 2006-2-1 3 CCC GBP××××.00 2006-3-1 4 DDD GBP××××.00 2006-4-1

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2006年1月1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3月1日、2006年4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付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无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付汇票。2006年4月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如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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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付?

答:.不能。这是因为,与UCP6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独立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 第九章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商品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由于商品检验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还会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环境保护、欺诈行为的防止、国家安全的维护以及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公约都对商品的检验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检验的重大意义,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与商品检验有关的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其内容因商品种类和特性的不同而有差异,但通常都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项内容。 2、关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通常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1)在出口国检验,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在进口国检验,此种方法又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⑴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⑵检验证书是报关检放的有效证件;

⑶检验证书是买卖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⑷检验证书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⑸检验证书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⑹检验证书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⑺检验证书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4、制定与修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何重要意义?我国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制定与修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重要意义:

⑴使我国商检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要求,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我国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做到同国际接轨; 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对外贸易的改革和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制度和许多规定,与改革的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通过商检法的修订,将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检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从而能更有效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服务; ⑶通过修改原商检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我国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5、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和依据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为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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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以CFR条件签订了一笔小五金工具出口合同。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检验机构为设在进口国的世界著名的A检验机构。之后,出口商按期发货,进口商也按买卖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半年后,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索赔文件,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有80%已锈损,索赔文件上还附有A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试分析,进口商的索赔要求有无道理?出口商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1)进口商的索赔无道理。(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3)结合本案例: 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索赔要求。 第十章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违约方对守约方提出的异议与索赔,应当适当处理,即为理赔。由此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地说,容易发生与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与包装等有关的问题,故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收货物与拒付货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况。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履行出口合同时,外商向我方索赔的情况比较多;履行进口合同时,则由我方向外商索赔的情况比较多。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⑵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下列几种:①货到目的地后多少天起算;②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多少天起算;③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多少天起算;④货到检验后多少天起算。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有何意义?规定和运用该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意义既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规定和运用该条款应注意的事项:①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合理,②违约金条款应明确具体。

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规定和运用定金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⑴合同中是否订立定金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经营意图自愿酌情商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定金条款。

⑵定金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⑶鉴于定金与预付不同,故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就其含义和内容表述清楚,以免引起误解。 ⑷在合同中同时有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即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不能二者同时适用。

4、何谓不可抗力?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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