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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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东府[2014]4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2 【实施日期】2014.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14〕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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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

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2 / 3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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