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2:24: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组成考核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二)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候选人名单、初录名单,对候选人及初录名单负责。 (四)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及公示工作,对公示内容负责。 (五)受理入学考核各类申诉,完成调查与处理、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学术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形成候选人遴选及综合考核的学术评价标准。 (二)客观、公正地审核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形成评议结果。 (三)实施综合考核,对考生进行全面、充分考核,提交考核成绩。 (四)对申请者评议结果及考生综合考核成绩负责。

第十六条 提高考试招生工作服务水平。入学考核工作各环节涉及人员,均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完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一)对考核过程的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规等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申请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参加考核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将相关行为及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与推荐人一并记入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失信档案。

(三)违规形成的评议、考核、初录、拟录取等结果一经发现查实,即撤销相应结果,并追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调减所在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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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培养单位应暂停涉及导师上岗招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对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予以公开。

第八章 淘汰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完善分流淘汰和补偿激励机制。

(一)在培养过程中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及毕业。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予以淘汰。对于培养过程中的淘汰,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分配时予以招生计划补偿。

(二)对于质量保障工作出色、培养绩效好、质量明显提高的培养单位,将根据《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模型》予以招生计划倾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直博生等招生方式及各类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博士研究生候选资格制度,鼓励培养单位面向海内外选拔优秀博士研究生生源。对具有特殊贡献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特殊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单位可建立专门的选拔办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关于部分博士生指导教师以入学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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