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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

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18]68号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6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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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全面实施、突出重点。所有国有企业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都要剥离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在人员管理、运营费用等方面的负担。

(三)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允许采取市场化自主分离、移交分离、重组改制、关闭撤离、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四)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予以适当财政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分类承担。 2 / 3

(五)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做好职工群众思想疏导工作,规范开展职

工分流安置及人员移交接收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六)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根据企业不同监管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 (一)主要任务

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下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补贴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政策措施

1.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遵循“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原则,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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