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6/4/16 17:49: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在时间和质量上的效益差异,以及单个和多个激励机制在时间和质量效益的之间的差异。此外,统计分析,提供了激励机制在建项目中成功应用定量证据
4.1、激励机制的应用
在调查中提到了四种类型的激励机制:时间,成本,质量和安全。安全奖励只在一个土木工程项目中找到是与时间和质量的激励措施一齐使用。这是因为承包商必须符合最新的安全法规并且一般无需额外的奖励确保安全性能。成本激励通常是纳入支付方式。因此,在一个项目的成本性能主要受选择最合适的付款方式,这将在后面详细在本节中进行讨论。事实上,在一些调查项目中发现不利因素单独或同激励机制结合。为了简化的研究,但是,在问卷调查中,通常不把不利因素从激励机制中区分出来。这样一来,时间奖励机制涵盖的时间奖励和时间抑制作用。同样,质量的激励机制涵盖了优质的激励机制和优质的抑制作用。在问卷的分析,只有当讨论不同支付方式对成本效益的影响的时候才把不利因素从激励机制中区分出来。
依据早前的研究,例如 Herten and Peeters (1986),激励机制合同在建项目只有有限的使用。相比之下,在今天的建筑实践中激励机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表1所示,单独使用时间激励机制的在调查项目只有12个(20.0%),而有13个(21.7%)的受访项目是时间激励机制结合其它的激励机制一起使用的,调查项目中有25(41.7%),采用时间奖励机制。在另一方面,单独使用质量激励机制的项目有六(10.0%),而在调查项目中有七个项目是质量激励机制和其他激励机组合使用的项目(11.7%)。和其他激励机制相比较特别是质量激励机制和安全激励机制,时间激励机制是最常用的。这一发现说明,按时完成项目通常是业主的主要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投资回报。至于使用的不同的支付方法和它们对成本影响,请参见表3。
完成了的60份问卷调查,是从整个英国的不同地区,如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以及ROI返回过来的。调查的范围涵盖了包括民用工程和建筑项目,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项目,没有合作项目以及与有合作的项目(项目合作伙伴关系或战略合作)。如表2所示,在项目类型、项目部门和所采用的合作方面比较时间激励机制和没有使用时间激励机制的项目。虽然时间激励机制项目在项目类型和项目所属行业之间没有显著的联系,很明显,使用时间奖励机制在土木工程项目中和有合作的项目比较常用而不是其它的建设项目和没有合作安排的项目。另一方面,一个显著关联是在使用时间的激励的和项目的扇区之间的0.004级别找到。时间奖励机制包括在大多数公共部门的项目,但是被大部分私营部门项目排除在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公共部门项目的效果不如私营部门项目,因此,公共部门的业主不得不强调物有所值的重要性。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往往采取激励机制作为其合同策略。此外,对于公共部门的项目时间上的限制可能是另一个原因。
和时间激励机制相类似,质量激励机制和项目的类型以及项目采用的合作方式并没有显著的联系。质量的激励机制在土木工程项目和有合作安排的项目中比较常见是比较常见的,而不是在建设项目和没有合作安排的项目中。不同于时间激励机制,在公共建设部门中使用质量激励机制非常类似于私人部门的项目。因此质量激励机制与项目部门 (project sector)并不显著相关。相比之下,在所调查的公共部门项目中有65.2%涉及时间激励机制,而只有26.1%涉及到质量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在公共部门项目中时间目标可能比的质量目标具有更高的优先级(a higher priority)。统计学数据有不同的标准(Yung and Yip,2010)。
通常,如果P值小于0.05则一个统计测试的结果是显著。如果P值是更大于0.05但小于0.10时,统计数据可以被认为是轻微显著(Oo et al., 2008)。如果P值大于0.10认为没有统计意义。卡方检验表明,支付方式与项目类型和项目所属部门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在另一方面,在付款方式和采用合作在0.053水平之间存在轻微显著的关联。例如,采用目标成本合同的项目的58.8%都采取了合作的方式,而在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的54.5%,没有合作的方式。
4.2、付款方式对成本性能的影响
四种付款方式在调查报告中显示:固定单价合同在调查结果中有20个,约占(33.3%);目标成本合同在调查结果中有17个,约占(28.3%);依据最终的结果支付合同在调查结果中约有12个,占(20.0%);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11(18.3%)。如表3所示,就“成本确定性”而言的固定单价合同的性能要比其他三种支付方式更好。在被调查项目中有35.0%使用固定单价合同,并且它们的实际成本低于预算。在另一方面,这些项目的30.0%超过预算。相较于其他三个付款方式,固定单价合同是最有可能节约成本的,同时也是最不容易超支。而且,固定单价合同在按预算完成的项目中所占比例最大(35.0%)。在使用固定单价合同时,业主确定了最大的成本。根据卡方检验结果,“成本确定性”在0.095水平上与付款方式有轻微显著的相关性。很显然,当从固定单价合同向成本加酬金合同移动时,在预算范围内完成项目的的可能性逐渐降低,项目超支的可能性逐渐增加。一方面,将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放在两个极端的位置,因为在固定单价合同中,业主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数额的工程款,超支的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在另一方面,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成本全额报销的,因此承包商没有节约成本的积极性。出于这个原因,承包商在使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时候应该非常小心,因为它的成本高的不确定性。该项研究结果与以往的研究结果是一致,比如Bubshait(2003)。与Bubshait(2003年)不同的是,该项研究成果是基于实际成本绩效的数据的分析,而不是分析受访者的看法。
图表3的分析结果还显示,在“成本确定性”方面,目标成本合同执行相对较好的,是排在第二位。被调查的项目中采用目标成本合同的项目有29.4%在预算范围内,23.5%刚好完成预算,47.1%超过预算。从这一结果发现,此类项目大多数都在预算之内(根据预算或预算),从承包商的动机分析,主要因为承包商希望共享节约成本,或者至少确保目标的费用。然而,亏损分担可能给承包商成本控制造成压力。因此,和使用固定单价格合同的项目相比,目标成本合同超支的风险更高。在由最终结果确定付款的项目中,75.0%是超支的并且超支的风险是相当高的,比81.8%仅少6.8%,在研究中,由最终结果确定付款的项目中超过预算的项目的比例低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比例。如上所讨论的,根据最终结果的支付的项目取决于实现诸如可靠性和性能预期的标准。很少或没有比较项目的成本效益。这一发现提供的证据表明,过分注重高质量可能会被追加付款。出于这个原因,在项目开始的时候就弄清楚项目的目标,并适当的提出需求很重要。“成本确定”的百分比频率描述项目在预算内,刚好完成预算或超出预算的可能性。如果一个项目是在预算范围内或超出预算完成,“节约成本所占的比例”被定义为项目中节省成本所占的比例,而“百分比超支”被定义为项目中超支的比例。这两个变量的定义使我们能够在不同项目之间比较的成本节约和成本超支的程度。在预算范围内完成项目所占的百分率和超出预算完成项目所占的百分率相类似,如表4所示,从固定成本合同到成本加酬金合同“节约成本所占的比例”一步步减少而“百分比超支”所占的比例在一步步增加。唯一的异常是在依据最
终结果支付的项目中“节约成超支所占的比例”有5.68%。
这一发现支持的支付方式如下排名:固定单价合同,总成本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另一方面,依据最终结果支付的项目对成本绩效的影响要比对质量绩效的影响要大,因为在这些被调查的项目中在依据最终结果付款的项目中,有41.7%的无缺陷的,25.0%有一些缺陷但是没有显著影响的,16.7%有一些缺陷并且一定影响的,16.7%有重大缺陷并且有重大影响,但是也没有一个是完全有缺陷的。如果进一步做单向方差分析 (ANOVA),在四种组合方法下用“节约成本所占的比例”和“超支成本所占的比例”的方法分析发现在0.050水平无显著差异。 大多数现有的研究,如Al-Harbi(1998),就哪一方应该承担超支的风险比较了不同类型的支付方式。事实上,也可以从奖励或者惩罚的方面分析支付方式。例如,固定单价合同主要是抑制成本而目标成本合同更主要的是成本的激励机制。成本激励机制鼓励节约成本。与成本激励机制相比,成本抑制机制不鼓励超支并且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如果抑制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联合的效果应该更显著,比如,可以更多地节约成本而更少的浪费成本。这就是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contracts)发展起来的原因。如以上所说的,目标成本合同的一个主要优点
是增益/痛苦共享。然而,增益/痛苦共享机制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增益/痛苦共享机制是是协同工作的动力已经成为共识。另一方面,损失分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削弱承包商成本控制的意识,如果承包商经验不够丰富的话。至于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存在激励和抑制作用。毋庸置疑,在项目绩效方面,所有的支付方式中,成本加酬金合同排在最后。
4.3 时间激励和时间性能之间的关系
正如上面提到的,接受调查的项目中时间激励受雇于25个(41.7%),而缺乏时间激励的有35个(58.3%)调查项目。在有时间激励参与的项目中,40.0%的完成的早,32.0%是按时完成,还有28.0%的延迟完成(如表5)。另一方面,在没有时间激励参与的项目中,5.7%的提前完成,51.4%的按时完成,另外42.9%的延迟完成。通过比较,有时间激励机制的项目更可能提前完成任务,而它们更少的被推迟。对于没有时间激励机制的项目,这是很难提早完成,而它很容易就被延迟完成了。由于那里没有时间激励,这些项目的时间目标是按时完成。这就是相对于那些有时间激励机制的项目,在没有时间激励的项目中按时完成变得更为常见。在“时间确定性”和“时间激励”之间,该卡方测试表明了一个水平为0.005的重大协会。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时间激励对时间性能具有显著的影响。换言之,在一个建设项目中,时间激励的应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善其实时性能。如果一个项目的需要尽可能早的完成,时间激励就作为一种确保项目成功的有效途径。
类似于“比例节约成本”的低于预算的完成和“百分比超支”超预算的完成,“百分比时间提前”可以被定义为相对于项目持续总时间的提前的时间比率,而“延迟时间百分比”被定义为对于延迟项目时间周期的延迟时间率。独立样品的T检验用来分析有时间激励和没时间激励之间的“提前完成率”和“延迟完成率”(见表6)。虽然有两组之间没有显著差异,但是显而易见“提前完成率”对于有时间激励的项目的意义远远大于没有时间激励的项目,而“延迟完成率”比没有时间激励机制的项目的小。在时间提前或时间延迟,时间激励机制发挥的作用比没有时间激励机制的项目要好。因此,可以明显的得出结论,时间激励机制不仅会引起更高的提前完成率,而且还可以更大程度的提早时间。另一方面,如果
时间激励机制建立在建设项目中,项目延迟完成的可能性和延迟时间的范围也可以减少。
表7提供了一个在用单一时间激励和那些具既有时间又有其他激励机制的“时间确定性”的对比。仅用单一时间激励的项目,66.7%的提前完成,25.0%的按时完成,8.3%的延迟完成。另一方面,既有时间又有其他激励机制的项目中,15.4%的提前完成,38.5%的按时完成,46.2%的延迟完成。卡方检验表明,在“时间确定性”和单一时间选择或时间参与多重激励之间存在有0.022个水平的显著关系。这一发现表明,以“时间确定性”为条件的单一时间激励机制比多重激励表现得更好。这是因为在同一时间追求多重目标,对于改进工作的重要性同样也是分心的。因此,如果时间目标是项目的主要问题的话,它更适合于聚焦在单一时间激励,而不是照顾到多重激励。如果同一时间需要被考虑的即使是两个或者更多,其优先事项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并且需要权衡不同的激励机制。 4.4、质量激励和质量之间的关系性能
在调查中,一个单一质量激励机制被报道在6个(10.0%)调查的项目,基于最后的产物,其中一半是有偿的。再次,根据最后的产物的报偿,用来作为一种确保质量性能的工具。相比于单一激励机制,采用了单一激励机制的是其一半。另外,接受调查的七个(11.7%)项目中,都采用了质量和其他激励机制,其中基于最终产物使用报偿的项目都未找到。42.9%的项目使用质量和时间激励机制; 28.6%的项目使用了质量和成本的激励机制; 14.3%的项目使用开了质量,时间和成本的多重激励机制;而14.3%的项目使用了质量,时间和安全激励机制。很明显,质量激励能够更好地和时间激励组合。相比与多重时间激励机制,多重质量激励机制的使用几乎有一半。单一和多重的质量激励和时间激励机制之间的对比,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现有文献中,质量激励的具体研究是相当有限的。 在接受调查的13个(21.7%)项目中,既有单个又有多个质量激励机制的项目中,如表8所示,30.8%是缺陷的较大,69.2%的有一些缺陷,但没有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有影响的缺陷没有迹象产生,有重大影响重大缺陷,有完全有缺陷的。这一发现可以被看作是质量激励体制对质量性能的提高作出贡献的有力的证据。不同于13个有质量激励体制的项目,在47个无任何质量激励体制的项目中,小缺陷有小影响,大缺陷有大影响,这代表了78.3%的调查样本。虽然25.5%这样的项目是无缺陷,42.6%,有一定的缺陷没有显著影响,一些缺陷具有一定影响,23.4%的有重大缺陷带有重要影响,8.5%的没有关系。通过比较,没有质量激励机制的项目所要面对更大缺陷的风险和返工。由于这种有质量激励机制的项目和那些没有质量激励机制的项目不受完全有缺陷的,无缺陷和无显著影响的一些缺陷可以合并为“无缺陷的影响”,同时有一定影响的缺陷和有重大影响的大缺陷可合并为“缺陷影响”。如果卡方检验被用在有质量和无质量激励机制以及有缺陷和无缺陷影响的项目之间,一个0.019水平的显著关系就被发现了。因此,已经证明,质量激励机制对各种缺陷的减少有显著的作用。除了对总体质量管理的加强,当一个建设项目在追求零缺陷或很少的缺陷时,质量激励机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更不应该被忽视。
使用单因素激励机制的6个项目中,33.3%是无缺陷,66.7%的一些缺陷但是没有显著的影响。涉及多因素激励机制的七个项目中,28.6%是无缺陷和71.4%的一些缺陷但是没有显著影响。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调查项目,没有反映项目中有一些缺陷并产生一定的影响,有重大的缺陷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总有缺陷的项目。根据卡方检验,“缺陷”和单因素激励机制的/品质及多因素激励机
制(P值=0.853)之间没有显著的关联。尽管如此,就“缺陷”而言,单因素质量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比多因素质量激励机制更好,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与上述提到的是类似的,在“时间确定性”方面,单因素的时间激励机制性能比多因素时间激励机制更好。这两个研究结果表明,使用单因素的激励机制是比较简单和更有效的,因为它集中在一个特定的性能区域。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多因素激励机制不能在施工实践来进行。至于是否多个激励能够顺利实现,请参阅案例研究。
4.5、激励机制对项目管理与运行关系的影响
合同的激励机制是根据承包商在项目的绩效制定的。一方面激励可以看作是项目的投入,另一方面,项目在时间、成本、质量上的绩效可以看作是项目的产出。在项目中,有两个关键方面:1是项目管理过程,另一种是在客户机和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前者是一个硬的措施,而后者是一种柔软的量度。这两个关键要素链接与项目输出项目输入。基于使用合同激励的经验,36的受访者回答了关于项目管理和关系管理的有效性诱因的影响的问题。如表9中,大部分受访者要么非常同意或同意,激励机制,对项目管理和工作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通过比较,激励被认为具有项目管理比工作关系更大的影响力。虽然也有少数负面的声音,没有人坚决不同意对项目管理和工作关系的激励的影响。受访者的看法反映了运用激励提高承包商的事实'的性能改善,从而反过来又更加强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环境的意识。有效的项目管理和协同工作为实现卓越的性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5.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描述了ROI标准的国道,18.2公里路段的设计和施工。该项目的工期为22个月,合同的价值为 81,000,000 。作为一个郡议会,在这个项目的客户决定采用设计及建造方法。一个由建筑公司A和土木工程B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被授予设计及建造合约。设计任务转包给咨询公司C.一个标准形式的合同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本项目选择的目标成支付方式组成。在另一方面,多重奖励成立,包括奖励和惩罚。设置惩罚在于是否发生滞后完工。预计奖金,如果该项目早于预定日期完成。同样,奖金和惩罚,旨在确保施工附近的河流污染在一定的水平之下和避免任何重大的缺陷。采用目标成本的合同节省了 500,000的成本。由于使用时间奖励,该项目有比时间表提前完成两个月的的结果。
对参与这个项目的三位专家进行了采访。客户组织中的受访者是一位高级经理。来自设计与建设承包商和设计分包商的受访者,分别为现场经理、高级工程师。他们提供了他们在成功应用激励机制及其对绩效改善影响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目标成本合同规定的增益/损失共享方案,在鼓励降低成本的成果中起到了的一个重要的角色。根据受访者,从客户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公共部门的项目中,客户的资金是有限的。客户追求物有所值,并寻求成本的确定性。出于这个原因,目标成本合同适当要求是最好的。客户相信,他们会更多的受益于成本节约比设计及建造承包商。所有三个受访者都意识到建立一个准确的目标成本的重要性。在这个项目中,最初的目标成本形成在设计和建造合同时商定。这是可能的目标成本,以在稍后的阶段进行调节。例如,通过设计过程中价值工程,最终的目标成本是比初始目标成本降低5%。
该奖励/惩罚措施,建立了时间,质量和环保绩效,通过在客户和招标竞争后选定的设计与建造承包商之间的谈判。根据对客户的采访,这样的安排意味着,